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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建深圳市2014年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7-7
实施时间: 2014-7-7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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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金融机构:
  为使我市政府债券投资机构多元化,促进债券发行持续、良性发展等,根据我市2014年政府记账式固定利率付息债券发行需要,现决定扩建深圳市2014年政府债券承销团,增补承销团成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承销团的扩建增补
  (一)增补的2014年债券承销团成员,是指面向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批准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确认深圳市2013-2014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中已确认承销商资格和主承销商资格的成员,此次不需重新申请。
  (三)债券承销团的扩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到深圳市债券发行规模,扩建后承销团成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家,主承销商保持4家不变。
  (四)增补的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二、关于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一)总部设在深圳市或在深圳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信誉良好;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进行债券交易、托管和结算;
  (五)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
  (六)有能力且自愿履行作为承销团成员的各项义务。
  三、关于申请的程序
  (一)请符合条件的机构在7月25日以前(含7月25日)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在截止日期前送达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1.申请书(由申请机构或授权其下属机构递交);
  2.深圳市2014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增补有关信息情况表(附件1,加盖申请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公章);
  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对申请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0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批申请。
  (三)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作出授予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与增补的债券承销团成员签署债券承销协议。
  四、关于承销团成员的义务
  承销团成员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及债券业务监管部门的要求外,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债券发行活动,按时足额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缴纳债券发行款;做好债券宣传和分销工作,维护深圳市政府债券信誉;及时报送债券发行和销售情况。
  (二)做好债券兑付工作,保证投资者按时足额收到债券还本和付息资金;
  (三)开通与记账式债券招投标系统相联的专用通讯线路;参加债券招投标活动,在合理的价格区间内进行理性投标,维护债券发行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债券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进行债券代投标,自营债券债权要注册在自营账户,代理债券债权应当注册在客户账户;债券承销团成员不得委托代理人进行债券代投标。
  (五)在债券承销协议规定的比例范围内,负责债券的投标和承销。
  五、其他
  (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对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申请以及债券承销团成员开展债券业务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其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并给予警告。
  (三)本通知中对增补承销团成员的有关要求,与其他文件相冲突时,原则上以本通知为准,具体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债券承销团成员出现本通知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根据债券承销团协议的约定通知其退出债券承销团。
  联系人:黄珈珈,电话:0755-83938507,传真:0755-83938892;伍渭彬,电话:0755-83938890,传真:0755-83928353。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2014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增补有关信息情况表
  2.深圳市2014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增补评分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7月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深圳市2014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增补有关信息情况表.doc    
附件2:深圳市2014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增补评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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