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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首问责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发[2014]80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6-24
实施时间: 2014-6-24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征收管理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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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各单位,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具体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馈(联系人:李东,联系电话:029-8763633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4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依据《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为纳税人办理或有效指引纳税人完成办理涉税事项的责任制度。
  首问责任人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纳入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费)业务办理、涉税(费)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
  纳税人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以及信访事项,依据有关专门规定处理。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受理纳税人来电、来访时,应礼貌热情、认真听取、详细了解纳税人需求,做到及时办理或有效指引。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涉税(费)业务办理
  凡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者,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对纳税人的涉税(费)事项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负责跟踪办理情况,依法依规限时办结。
  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者,应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或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等。
  (二)涉税(费)业务咨询
  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对纳税人的咨询事项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请示上级部门方可答复或处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待问题明确后由首问责任人答复纳税人。
  (三)纳税服务投诉
  对纳税人投诉事项、联系方式、涉及单位及税务人员等进行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清楚并反馈;投诉事项重大或情况复杂的,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并签字确认后,可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清楚并反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结,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并签字确认后可再适当延长回复期限,但第二次延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首问责任人负责对投诉事实的调查情况进行跟踪和督办,并于答复时限到期之前1个工作日进行催办。
  (四)税收工作建议
  对纳税人的工作建议和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七条 对属于本级地税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涉税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涉税(费)业务办理
  首问责任人应将纳税人指引到涉税(费)业务对应的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指定承办人,该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
  首问责任人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应联系本部门负责人予以明确;确实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由本级地税机关的办公室或纳税服务部门指定承办部门,并由该部门承接首问责任。
  承办部门承接首问责任后,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一)款规定办理。
  (二)涉税(费)业务咨询
  首问责任人应将纳税人指引到涉税(费)业务对应的承办部门,或者对纳税人咨询事项及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填写《首问责任事项转办单》,在1个工作日内送交涉税业务对应的承办部门。
  该部门认为该问题应由其他部门答复的,在处理情况中注明原因,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修订《首问责任事项转办单》内容后,重新转发对应的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无法明确的,由本级地税机关的办公室或纳税服务部门指定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承接首问责任后,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二)款规定答复。
  (三)纳税服务投诉
  首问责任人应对纳税人投诉事项、联系方式、涉及单位和税务人员进行登记,填写《首问责任事项转办单》,在1个工作日内送交涉税业务对应的承办部门。
  该部门认为该投诉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在处理情况中注明原因,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修订《首问责任事项转办单》内容后,重新转发对应的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无法明确的,由本级地税机关的办公室或纳税服务部门指定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承接首问责任后,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三)款规定调查相关投诉事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纳税人。
  (四)税收工作建议
  首问责任人应对纳税人的工作建议、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填写《首问责任事项转办单》,在1个工作日内送交涉税(费)业务对应的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无法明确的,由本级地税机关的办公室或纳税服务部门指定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承接首问责任后,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四)款规定反馈建议采纳情况。
  第八条 对属于地税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级地税机关职责范围的涉税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首问责任人应向纳税人详细说明,并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填写《首问责任事项转办单》。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上一级或下一级地税机关处理;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本级地税机关对应的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承接首问责任,在2个工作日内送交上一级或下一级地税机关处理。
  上一级或下一级地税机关收到《首问责任事项转办单》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明确承办部门,接承首问责任。
  第九条 不属于地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纳税人详细说明,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十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首问职责,依法、依规办理首问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拒绝。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确保首问责任人按规定的时限回复纳税人。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首问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要将首问事项的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不按规定履行首问责任和办理首问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税务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责任的能力和服务纳税人的意识。严格禁止在承办首问事项的过程中向纳税人索拿卡要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省局纳税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纳税人对市级机关首问责任承办的投诉,市局纳税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纳税人对县级机关首问责任承办的投诉;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处理纳税人对本级地税机关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首问责任的投诉。
  第十五条 纳税服务管理部门负责首问责任制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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