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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政字[2014]36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7-4
实施时间: 2014-7-4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23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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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4]50号)精神,现发布201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原则上以2013年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467元为基数,基准线为增长12%,上线(预警线)为增长20%,下线为增长4%.
  二、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较好、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或零增长。垄断企业、政府投资类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未合理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企业以及经营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核兑现经营者年薪。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三、企业应在政府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后30日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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