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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采购[2014]115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6-25
实施时间: 2014-6-25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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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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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局:
  为大力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我市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十八大以来,中央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这既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部门、各区县要积极适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通知》和《意见》精神,分类推进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管理,灵活开展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推进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绩效评价。要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服务项目供应商,研究制定有利于供应商主体多元化的服务采购政策,建立优胜劣汰的奖惩机制。要积极探索适应服务采购特点的合同类型,确保相关制度创新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和宗旨,与现行政府采购制度框架保持一致和衔接。
  二、灵活开展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及经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可以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规定进行采购。对于采购需求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具备竞争条件、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适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要简化申请材料要求,也可以改变现行一事一批的管理模式,实行一揽子批复。
  要积极探索新的政府采购合同类型。各部门、各区县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用等各种合同方式,探索研究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
  积极培育政府购买服务供给市场。对于有服务区域范围要求、但本地区供应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采取将大额项目拆分采购、新增项目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等措施,促进市场良性竞争。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三、提高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透明度
  推进服务项目采购文件公开。要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公告服务项目的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
  推进服务项目合同执行结果公开。服务项目合同要按照《通知》和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履约验收、绩效评价并公布结果。对于服务项目验收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供应商,在同类项目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附件: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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