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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综字[2011]161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8-30
实施时间: 2011-8-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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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地、市)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针对目前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明确财政票据管理责任,提高财政票据管理能力和水平。现就财政票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的重要性
  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从源头上遏制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以及治理“小金库”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和充实财政票据管理力量,保持票据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要严格执行财政票据发放、使用、核销、资金缴存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充分发挥财政票据源头控管的作用,确保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二、进一步夯实财政票据管理基础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青海省财政票据购领核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加强财政票据的日常审核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谁发放、谁稽核”的原则,切实落实“限量领购、定期核销、验旧购新、票款同行”的规定。对已使用的票据,必须先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票据填开项目、内容等符合规定,票款核对一致后方可办理缴销手续,当年未用完的票据应按作废处理,不得跨年度使用。特别要加强对资金往来票据的审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坚决纠正以往“只核票数,不核资金”的做法,杜绝用票单位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摊派,以及坐支、截留、隐匿、挪用应缴收入现象的发生。同时,做好票据日常统计、核对工作,设立票据台账,及时记录票据购领、发放、库存、核销等业务信息。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实行票据领销存台账管理和岗位责任制,要由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保管、核销工作,防止多头领票、管理混乱的现象发生,切实增强票据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和规范使用财政票据。开具票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内容填开,做到书写(打印)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严禁涂改、撕毁、转让、出借、代开、擅自销毁和拆散票据及重复使用,以及使用非法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积极推行财政票据信息化建设
  针对目前财政票据种类多,工作效率低,管理手段落后等实际情况。今年将在省本级实施“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的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其目的就是以网络或智能卡传输票据管理信息取代人工传输,以机打票据代替手工票据,通过运用统一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使财政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用票单位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余等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进一步提高票据管理工作效率,强化票据管理职能,积极进行票据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革尝试,逐步实现财政与银行、执收单位的横向联网,省级与州(地、市)、县财政部门的纵向联网,形成全省统一的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
  四、加大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财政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规范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所收资金的解缴管理。同时,根据《青海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财政票据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积极参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反馈,配合公安等部门查处虚假票据,建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票据使用单位也要建立财政票据稽核、检查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特别要加强对下级用票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票据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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