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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库字[2011]1673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9-13
实施时间: 2011-9-13
法规类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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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地、市)、县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海省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规程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财政 总预算会计△ 规程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审计厅,厅监督检查局、相关业务管理处室,存档。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
  青海省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提高总预算会计工作管理水平,实现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结合我省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青海省各级财政总预算(内、外)会计和国库集中支付会计(以下统称“总预算会计”)工作。
  第三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包括:
  (一)建立岗位职责分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二)加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科学、规范调度财政资金;
  (三)严格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监督;
  (四)及时组织会计核算,全面、准确反映预算执行信息;
  (五)规范印鉴、票据、会计档案管理;
  (六)其它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组织和开展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重视和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高总预算会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 岗位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和财政总预算会计业务需要,设置财政总预算会计岗位,配备专职人员。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设置财政总预算会计岗位应遵循精简、高效、制衡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做到资金拨付和记账人员按岗分设,印鉴分人管理,建立符合内部牵制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与人员分工,各岗位人员应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确保总预算会计管理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九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基本工作岗位应包括:会计主管、账户管理、资金调度审核、资金支付、会计核算、支付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
  (一)会计主管岗位(可由财政国库部门负责人兼任),负责组织和领导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及总预算会计管理工作;及时组织对财政资金往来款项的清理;组织编制本级财政决算;组织检查本级和下级财政的总预算会计工作;组织实施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学习培训、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协调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税务部门及各代理银行之间的业务关系;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账户管理岗位,负责应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各类账户的规范管理和监督,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各类资金账户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三)国库资金调度审核岗位,负责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指标文件的审核和编制资金调度计划;负责预算资金指标文件的登记、保管,以及与下级财政和总预算会计账务的核对工作。
  (四)资金支付岗位,负责对用款单位支付申请及相关单据要素的完整性、支付信息与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开具相关支付凭证;每月依据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当月资金调度计划进行指标开单,及时拨款并送达人民银行。
  (五)会计核算岗位,负责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财政预算各项收支、资金调拨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报,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年终结算;按时组织财税库对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及财、税、库收支准确无误;指导下级财政做好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六)资金支付稽核岗位,负责依据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对用款单位提交的用款计划、支付申请等内容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按进度及时批复用款计划;依据当年预算指标和总预算会计的账务,及时与预算单位核对财政资金的下达及拨付情况;负责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指标文件的登记、保管。
  (七)会计档案管理岗位,负责“预算拨款凭证”的管理;保管、整理、归档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作为会计核算依据的文件资料、有关电子数据等);定期将归档的会计资料移交本单位档案室。
  第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财政国库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和国库业务实际需要进行调整,除下列情形外,可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岗位设置必须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
  (一)资金支付岗位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核算、会计档案保管和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二)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兼管财政总预算会计具体业务操作;
  (三)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规范管理要求,其他不得由同一人兼管不相容岗位工作的情形。
  第十一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岗位人员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应有计划地定期轮岗(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岗位设置情况,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人员的具体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岗位设置要求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配备相应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熟练掌握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十五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应具备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良好的政治素质,强烈的责任意识;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遵守保密法规,除法律规定和主管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财政总预算会计信息。
  第十六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单位会计工作。
  第十七条 总预算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长期离岗,须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移交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岗。会计人员临时离岗、休假或者因病、事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主管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将需要说明的会计事项填制移交表,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字。待移交人员恢复工作后,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再次办理交接手续。新接任会计人员应及时修改相关登录密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由系统管理权限授权人临时授予接替人工作权限。
  第十八条 从事总预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总预算会计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任用财政总预算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财政部门主管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政总预算会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财政总预算会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从事资金调度和资金支付工作。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资金账户等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单位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范程序管理账户。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财政专户,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管理程序,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应遵循安全、高效、竞争原则,综合考量银行的资质、经营状况、资产质量和服务水平等因素。严格规范选择代理银行的审批程序,建立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条件的可实行招投标方式;
  (二)财政部门应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财政专户应统一归口同级财政国库部门管理,实行财政资金集中管理、统一收付、统一调度、统一核算;
  (四)同类或相似资金性质的财政专户应按规定予以归并;
  (五)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应按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账户资金安全管理,监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严禁违规调度和使用资金。
  (一)禁止违规将国库资金转移出国库周转使用;禁止违规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进行投资理财;禁止违规采取以拨代支方式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
  (二)禁止从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调度管理,定期分析资金结构和收支变动情况,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资金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账户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账户管理情况。
  第四章 资金收付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资金收付管理流程,提高财政资金收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应采取支付申请网上审核(或网上审核与纸质审核相结合)方式,通过信息系统开具支付凭证,避免手工操作。信息系统应具备严格的权限管理、科学的流程控制、业务校验规则和完整的系统操作日志。
  第三十条 审核人员应依据预算并按照支出均衡性和有效性原则,对用款计划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预算、用款计划等,对用款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及所附材料的合规性、一致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以收定支的政府性基金等财政资金支付申请,还需依据收入缴库进度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并提交支付人员。
  第三十一条 支付人员应对支付申请及所附材料信息要素的全面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并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后,开具相应的支付凭证,交稽核人员复核。
  第三十二条 稽核人员应对支付人员提交的支付凭证及相关支付申请单据列示的信息进行全面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在支付凭证上加盖支付专用印章。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确保支付凭证等相关原始票据传递安全,指定专人负责与银行交接传递,与支付有关的银行回单等原始票据应由专人传递给会计核算人员保管。票据传递应实行交接登记。
  第三十四条 支付专用印章不得随意更换。因机构调整或主管领导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要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相应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需及时上交封存。
  第三十五条 支付专用印章按专人保管、分离制约的原则进行分别保管,负责开具支付凭证的人员不得管理支付专用印章。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章,任何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支付印章。
  第三十六条 支付凭证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留存联一起交由专人保管,定期销毁。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收入退付申请,应依据有关规定对收入退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收入退付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八条 经审核同意的收入退付事项,应按有关收入退付程序经过审核、支付和稽核等环节后办理退付。
  第三十九条 财政资金缴拨款凭证实行专人管理,按程序领用,定期核对的管理制度,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印制、领用、核销和核对:
  (一)财政资金缴拨款凭证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首先由负责印制人员提出印制数量,经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进行印制,登记造册,详细记录印制日期、印制数量和凭证编号,将凭证进行妥善保管。其次建立领用凭证明细册,详细记录领用人、领用数量、凭证编号、交销和作废情况,按月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二)各级财政部门使用财政资金缴拨款凭证时,先向负责保管凭证人员填写“已领凭证使用表”和“领用凭证表”,经保管人员对原领用凭证使用、作废情况核实后,办理领用手续。财政资金缴拨款凭证使用人员,要妥善保管领用的凭证,不得随意存放,不得缺失,定期与管理人员核对。
  第五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四十一条 总预算会计的总账科目和账簿设置应严格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和会计科目编码设置,不得随意增减、合并、变更。明细科目和明细账的设置,除相关会计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可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本级财政的业务需要自行设置。
  第四十二条 总预算会计原始凭证的内容除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基本要求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实行财政资金电子清算后,原始凭证需由接收方自行打印并加盖本单位业务专用章和接收人名章后方可生效;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预算单位填报的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合同和其他支付需要查阅的文件如数量过多,可不作为原始凭证附件装订在记账凭证里,但必须由经办人另行装订,并要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按会计资料妥善保管和按规定销毁,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
  (三)银行回单如有遗失,应当在重新取得的回单上标明“补制回单,注意重复”字样,并加盖银行受理印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使用。
  第四十三条 总预算会计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
  (一)国库收入日报表和预算外非税收入日报表及其附件(主要包括缴款书、收入退还书等);
  (二)资金拨款和收款凭证,包括预算拨款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直接(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退款)凭证、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银行存款利息单等;
  (三)有关预算下达文件、往来资金文件、借款单位还款承诺书、收款收据等;
  (四)上级财政年终结算文件;
  (五)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
  第四十四条 记账凭证的内容、装订及传递等除应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基本要求外,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记账凭证的分类一般分为收入、支付、记账、集中支付,各级财政也可根据本单位业务需要自行设置,如果业务量小,可不进行分类;
  (二)“摘要”要能概括说明总预算会计业务的来龙去脉,尽可能标明预算下达文号、支付用途等,有利于会计信息的查找、
  分析和利用;
  (三)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资金支付会计应当将拨款凭证及拨款依据按记账凭证号顺序进行整理,然后送稽核会计审核,稽核会计审核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加盖名章,将稽核后的会计凭证交记账会计记账。如果稽核会计发现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有误,应退还送审人,补充和修改后再按原程序报审。记账会计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妥善保管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及时装订,不得散乱丢失,并定期将装订整齐的记账凭证移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
  (四)如实行电算化,系统应设置“制单”和“稽核”岗位,并且在系统中进行上述有关工作,记账凭证中应有制单和稽核的签名和盖章。记账凭证在装订前要加盖会计主管印章,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在封面上还要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第四十五条 总预算会计的登账、对账和结账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记账会计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银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本单位相关处(科、股)室、债权人、债务人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与银行的对账工作必须每月一次,同时可以采取不定期、不通知的办法,与银行进行时点对账。与其他部门单位的对账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完整。
  第四十六条 记账会计应当定期将上年已结账的会计账簿打印并装订成册。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装订账簿时应当在首页注明启用日期、记账人员和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还应当在账簿外粘贴账簿封面,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保管期限等需要标注的内容。记账人员或者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及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七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后,“系统反登账”功能要慎用。会计人员必须使用此功能时,需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会计主管审核批准方可使用,并且开启权限应仅限于会计主管人员。
  第四十八条 总预算会计对外报送的财政总决算、旬、月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种类、格式、内容、计算方法、编制口径、报送时间填制报送,本级财政内部使用的财务报表,其格式和要求由本级财政自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 总预算会计报表的数字,必须根据核对无误的账务记录编报。切实做到账表相符,数字正确,报送及时,内容完整,有根有据。不能估列代编,更不能弄虚作假。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及内容。
  第五十条 总预算会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由专人妥善保管。总预算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第五十一条 信息系统存储的总预算会计原始数据应由专人定期备份至机房专用存储设备。保存会计数据的存储介质应纳入容灾备份体系妥善保管。
  第六章 会计稽核
  第五十二条 总预算会计稽核是总预算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也是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稽核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各项拨款及支付均应有财政部门正式文件;资金往来调度也应依据文件执行,因情况较为紧急无文件依据的,应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
  (二)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基金预算收入挂钩的资金一般不得超预算、超资金额度拨款。
  (三)资金在支付过程中,各环节都应审核此笔业务所涉及的金额、预算科目、资金用途等是否与文件一致;收款人信息是否与文件规定一致。收款人若是个人,需重点审核是否有文件依据,是否有政府采购合同等证明;财政拨款应拨付到文件主送单位或文件内标明的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财政直接支付应支付到预算单位申请的供应商或最终收款人,若因特殊情况收款人有变化的,应附文件主送单位盖有本单位公章的说明,并
  经财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批准签章后方可办理。
  (四)缴库收入的级次、科目代码、科目名称、收缴国库、缴库金额是否正确。
  (五)“预算拨款凭证”和“收入退还书”,是否有涂抹、更改现象,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书写是否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第七章 总预算会计内部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基础工作制度、内部责任考核制度等,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
  (一)严格选用总预算会计人员,加强对总预算会计人员的廉政建设教育,提高会计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密切关注总预算会计人员的思想动态,对有不良嗜好的应立即更换;
  (二)认真、细致、无误的办理各项拨款事项,加强各环节的审核,建立严谨、完善的资金拨付程序,杜绝“一手清”现象,即一人全程办理拨款事宜;
  (三)妥善保管会计软件系统的密钥和登录密码,会计人员离开操作系统时,要及时关闭界面,杜绝他人操作会计软件。登录密码不得使用“123456”或几个相同的数字并且要不定期的修改登录密码;
  (四)拨款印章根据岗位不同分别保管,不得统管、代管,要做到人走章锁。印章只能在保险柜中存放,一般不得携带印章外出,若必须携带外出时,须经会计主管审批,办理领用手续,由两人以上携带外出。遇印章保管人员出差、休假或请假时,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临时代管人保管;
  (五)重要空白凭证要由专人保管并实行领用登记和销毁制度;
  (六)严禁在能够登录互联网的电脑上安装和操作总预算会计系统,对运行总预算会计的电脑要定期杀毒,定期备份数据;
  (七)代理银行要指定专人办理财政单据取、送票手续。银行专管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及时通知财政部门;
  (八)与银行的单据交接要实行登记制度。对取走的票据和送回的回单、对账单实行登记制度,分清责任;
  (九)建立与各银行定期对账制度。银行对账单必须盖有银行业务专用章方可有效,每月财政必须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有条件的对银行存款实行实时动态监控。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的指导、检查,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下级财政部门的账户管理、财政资金收付管理、会计核算等总预算会计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通报检查考核结果。
  第五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内控管理制度,年度内每季度由会计主管组织处(科、股)内人员对会计岗位和资金拨付岗位的审核拨付、会计核算、基础资料和资金缴拨款凭证的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各会计岗位人员每月向处(科、股)负责人提交相关会计报表和银行对账单,同时汇报与各银行、处室之间的对账情况和资金缴拨款凭证的管理情况。
  第五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财政资金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对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纠正;
  (二)对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以及对当事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必要时应将当事人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三)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财政动态监控机制,严格监督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考核,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青海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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