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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三公经费”支出核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预字[2011]633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5-13
实施时间: 2011-5-1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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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地、市)、县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做好厉行节约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省财政在统计、核实各地区、各部门近两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的基础上,会同省审计厅、省监察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压缩2011年因公出国(境)等经费预算支出的通知》(青财预字〔2011〕543号),下达了各地区、各部门2011年压缩“三公经费”支出的具体量化指标。为确保相关支出控制目标的完成,现结合近两年“三公经费”支出统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财务管理,完善约束机制
  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建设节约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不仅有利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还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对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力度,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做到促进管理与提高效率、效益相统一。要把财务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根本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研究、同步布置、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切实把财务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和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强化支出控制管理,严把预算申报、财务审批和资产管理关口。特别是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大力压缩出国费、公务接待费、交通工具购置和运行费、会议费、差旅费、用水、用电、用油等一般性支出规模。
  二、规范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会计法》和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一是规范会计核算行为,严格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办公费”、“出国费”、“接待费”、“交通费”等支出经济分类设置经费支出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各项支出情况,做到财务信息真实。二是严格预算执行管理,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要细化对相关支出的资金来源构成的核算,同时严格区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三是加强决算编制管理,如实反映各项收支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做到账表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规定的经济科目如实填列,坚决杜绝将“三公经费”支出填列到“差旅费”、“培训费”或“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经济科目中瞒报实际支出情况的发生。在财务报表中如实反映“三公经费”支出,并按要求及时向财政及相关部门上报支出情况。
  三、严格监管,规范“三公经费”支出范围
  加强对接待费等经费支出监管工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的共同责任。为做好“三公经费”支出管理工作,在部门和单位内部推行“三公经费”支出清单制、实名制、公示制,约束开支随意性。同时强化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三公经费”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督,对挤占挪用其他专项项目资金购置交通工具、办公设备且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一经发现收回所购设备或资产,交公务仓调剂使用。对无预算开支“接待费”、“出国费”或无正当理由严重超支“三公经费”控制指标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在预算安排上对单位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强化预算约束。
  四、推进信息公开,加大“三公经费”支出公开力度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从今年起要大力推进地方财政预算、决算公开工作。各地区要比照省级财政做法,认真做好公开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政府财政总预算和部门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公开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着手研究部署此项工作,切实夯实信息公开基础,在做精、做细、做实预、决算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财政总预算和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及“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主动公开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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