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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农村金融服务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14]152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7-4
实施时间: 2014-7-4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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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在榕各金融机构: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4日
  关于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缓解农村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提升“三农”金融服务和保障水平,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策支持与引导
  健全信贷扶持农业的绩效考核机制,推动在榕各银行机构切实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扩大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业务覆盖面,确保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协调支持]
  对实现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在榕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积极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手段,支持引导福建海峡银行、各县(市)农信社、农商银行、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加大对“三农”和农村地区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协调支持]
  在强化涉农业务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鼓励商业银行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尽职免责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和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按75%的比例计算风险权重。[福建银监局协调支持]
  支持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加强信贷政策窗口指导,支持商业银行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引导在榕主要涉农银行增加涉农信贷投放。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每年新增涉农贷款不低于全部新增贷款的50%。对支农成效较好的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比该银行低2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下调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支持其进一步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协调支持]
  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支持农业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向福州县域延伸营业网点;支持在榕银行设立农业、渔业、林业等专业支行。鼓励各涉农银行机构增加在人口密度较大乡(镇)、村的网点密度。推动福州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以及现有村镇银行在乡(镇)、村设立分支机构。[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榕相关银行机构;福建银监局协调支持]
  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探索设立涉农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为涉农企业发行债券提供风险缓释和增信支持。[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推动未组建村镇银行的县(市)加快组建步伐,力争“十二五”末我市实现村镇银行县(市)全覆盖。[牵头单位:福清市、长乐市、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人民政府;福建银监局协调支持]
  继续推进福州辖区未改制的农信社改制成农商行。[牵头单位:省农信联社福州办事处;责任单位:相关县(市)人民政府;福建银监局协调支持]
  加大对福州农村地区金融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推动农村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每年不低于2%的增长率在县域布设自动存取款设备、POS机等服务终端。确保每个乡(镇)拥有自动存取款设备,实现“十二五”期间小额支付便民服务行政村全覆盖,力争“十二五”期间实现邮政便民金融服务点村村全覆盖。宣传和推广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现代金融服务方式。[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农业银行省分行营业部、邮储银行福州分行、省农信联社福州办事处、福州农商银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协调支持]
  三、提升农村融资担保服务
  推动各县(市)区立足自身农业优势产业,依托具备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发展行业性、互助性担保公司。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行业性担保公司或设立互助担保基金。规范发展由村级组织和农户共同出资或农户出资的担保公司和担保基金。鼓励现有各类担保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积极规范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积极引导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规范运作,推动其创新担保产品和服务,满足涉农企业、农户的需求。推动我市涉农融资性担保业务纳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再担保范围。推动涉农融资性担保业务纳入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贴范围。[牵头单位:市经委;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在榕各涉农银行机构主动倡导、参与和建设农村信用共同体,积极为参加增信的农业企业和农户提供贷款。推广“农户信用评级+担保基金+信贷”融资模式。对纳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运作规范的福州县域融资担保机构适当放大抵押担保倍数。[责任单位:在榕相关银行机构;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协调支持]
  鼓励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融资性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合作,开发各类具备贷款担保性质的保险产品,防范和分散“三农”借款主体的运营风险和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引导保险机构努力提升为农村金融机构及个人提供风险管理、损失赔付等的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在榕相关保险机构;福建保监局协调支持]
  四、支持涉农金融产品创新
  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开发农业订单、仓单、应收帐款、可转让股权等质押贷款,开展农产品以及设施棚舍、大中型农机具等农业设施设备抵押贷款,通过“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农户联保等模式,拓展对农户的信贷支持。推动符合城镇化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创新,推广统规统建农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开展农民购建房按揭贷款、农村住房装修贷款试点,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审慎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进一步推广水域滩涂使用权、海岛使用权、渔船抵押贷款等符合我市实际的抵质押产品,支持将渔船贷款最高抵押率提高至50%以上。扩大林(茶、果)权抵押贷款规模,推广高优特色品种为抵押物的林(茶、果)权抵押贷款,林业种植业贷款期限可延长至15年以上,林权抵押贷款最高抵押率可提高至70%以上,逐步扩大免评估小额林(茶、果)权抵押贷款,对30万元以下的林(茶、果)权抵押信贷业务可采用银行内部评估。[责任单位:在榕相关银行机构;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协调支持]
  探索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积极开发推广适合农户的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并为农户提供优质的证券投资服务。[责任单位:在榕相关证券机构;福建证监局协调支持]
  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各类涉农险种,针对农村客户开办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与保单借款等业务。推动保险机构扩大农、林、牧、渔等保险覆盖面。[责任单位:在榕相关保险机构;福建保监局协调支持]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探索农村集体经营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机具等涉农贷款担保抵押资产的评估、登记、流转和处置方式。慎重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完善林权配套服务和平台建设,继续做好林权抵押登记服务,完善抵押林权采伐管理政策,履行“一个确认、两个承诺”制度。探索建立林权收储机制,对林农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支持中心渔港及一、二、三级渔港开发建设,探索开发对冷库建设、冷藏车辆及设备、冷链物流仓储等的金融产品。探索开展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沿海各县(市)区探索财政与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海洋渔业养殖风险基金及运作模式。积极开展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降低水产养殖贷款风险。[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中央、省关于新农合、城镇医保经办机构职能整合的部署,推进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新农合业务和承保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加强与社保卡合作银行协作,探索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代收参合个人缴费、代发新农合补偿款等业务,完善新农合基金收缴、发放方式,逐步拓展新农合社保卡金融应用业务,进一步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责任单位:福建海峡银行]
  五、扩大涉农企业直接融资规模
  将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涉农企业列为上市后备企业,推动其尽快上市融资。支持涉农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再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融资产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支持涉农企业发展股权融资,积极引导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成长型农业中小企业。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村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中小企业集优票据、企业债等。[牵头单位:市委农办;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农业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协调支持]
  六、加强“三农”金融财税扶持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设立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办法专项扶持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落实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政策,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担保基金,按年度担保额的1.6%给予风险补偿。对银行机构发放的免担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给予风险补偿政策。按年度,对银行机构向福州辖区累计发放的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免担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参照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标准,按贷款额的1.6%给予风险补偿。[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协调支持]
  拓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户联保贷款业务,农户联保贷款额度可在10万元以上。对大学生“村官”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建农民合作社,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按人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力推动农村金融便民服务,对在福州辖区内偏远山区、海岛新设立的营业网点、自动存取款设备、小额便民支付点的金融机构,由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奖励。从2014年1月1日起,对银行机构新设小额便民支付点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每家银行只能申请一个小额便民支付点,每个行政村小额便民支付点总数不超过4个;新设自动存取款设备每台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设营业网点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年末涉农贷款余额较上一年增加的辖区内县域银行机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协调支持]
  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将规模化、设施化生产的特色农产品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支持有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参与开展设施蔬菜政策性保险工作,对参保的设施蔬菜(含食用菌)在省财政给予20%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20%保费补贴,鼓励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的配套保费补贴。[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榕相关保险机构;福建保监局协调支持]
  七、推进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农村征信机制。以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为主导,各在榕涉农银行农村服务网点为基础,各级政府(村级自治组织)为支持保障,加快完善我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先建档、后评级、再授信”的原则,积极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休闲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农户的信用评级,建立健全农村目标客户信用档案数据库,力争2014年末实现我市农村地区目标客户建档和信用评级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各级政府、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农业银行省分行营业部、邮储银行福州分行、省农信社福州办事处、福州农商银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协调支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诚实守信观念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县、乡级政府及村级组织要积极支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采集农户、涉农企业的信用信息,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查询和共享服务平台以及相应的信息共享、查询服务机制。支持人民银行县(市)区征信窗口建设,引导入驻县级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在榕相关银行机构;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协调支持]
  大力推进“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以及“信用企业”评定与创建。2014—2015年每个县(市)、区要力争新创建2个及以上信用乡(镇),每个乡(镇)要力争新创建3个以上信用村。将单户信用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诚实守信、按时还贷的农户和企业给予下调贷款利率、扩大贷款额度等优惠政策。对获评的“信用乡(镇)”、“信用村(居)”、“信用户”、“信用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自身财力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补助,并与所涉金融机构联合给予授牌表彰。[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委农办、市农业局、省农信社福州办事处、其他涉农银行机构]
  八、维护农村金融稳定
  加强对福州农村地区金融运行的监测、分析,及时化解农村金融风险隐患,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发生。[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协调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稳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和联合处置机制,制定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化解本地区金融风险隐患。[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级经贸部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运用、人员管理、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动态监测。[牵头单位:市经委;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的检查和指导,促进农民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规范发展。[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依法对投资咨询公司进行监管。[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加大对农村贷款诈骗、骗取贷款、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和防范力度,及时化解农村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在榕各金融机构]
  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和农村企业金融知识、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协调支持]
  九、开展农村金融试点工作
  探索推动农村各类权属的市场化、商品化。创新农业投融资体系,在福清、长乐、连江、罗源等县(市)开展农业投融资体系创新试点。支持闽侯县开展省级信贷扶贫试点县工作,将闽侯县作为市级农村金融试点县,并选取若干个有条件的村开展村级担保基金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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