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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的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5-10
实施时间: 2013-5-1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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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增强预算透明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自治区预算信息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预算反映国家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预算信息公开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保障。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助于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办事效率,有助于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
  (一)公开范围
  自治区本级预算信息公开的范围是自治区总预算、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自治区本级“三公”经费预算。
  (二)公开主体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自治区总预算公开的主体,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负责自治区总预算的公开工作,并对所公开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是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负责本部门(单位)预算信息的公开,并对公开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三)公开内容
  自治区总预算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当年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政府收支预算和自治区本级的“三公”经费汇总预算。
  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预算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当年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和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职能、内设机构、人员和资产情况,收入和支出安排总体情况等。
  (四)公开形式
  自治区总预算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财政厅门户网站同时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单位)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各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等途径,拓宽公开渠道,确保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五)公开时限
  自治区总预算应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各部门(单位)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3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在公布后七日内将预算信息公开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财政厅每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预算信息开展情况。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全面公开,稳步推进
  自治区本级部门(含所属下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公开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有特殊原因不能公开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确定的涉密单位和涉密事项,可不公开相关预算信息。
  (二)数据真实、内容完整
  各部门(单位)要如实反映预算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同时,要进一步细化预算公开内容,做到信息内容完整、公开透明、通俗易懂,便于社会监督。
  (三)明确责任,组织落实
  根据社会对预算信息公开的诉求、舆情反应以及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当年预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负责组织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单位)实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统计和通报进展情况,确保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各部门(单位)按照统一要求,按时完成本部门(单位)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工作,主动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对媒体和社会各界的询问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
  (四)加强监督,保证实效
  自治区财政厅应及时将各部门(单位)预算信息公开情况报告自治区人大,作为自治区人大实施预算监督的一项内容。同时,各部门(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将纳入自治区党政机关绩效考评范围,确保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自治区本级预算公开工作。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比照自治区做法,制定推进本地区预算信息公开方案,报送我厅备案,同时做好对所属县市的指导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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