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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5-8
实施时间: 2013-5-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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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及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和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12]7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公务卡结算的意义
  公务卡作为政府公务的一种新型结算方式,其操作可以概括为“银行授信额度,个人持卡支付,单位报销还款,财政实施监控”。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既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减少现金流通、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对提高政府支出透明度、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中纪委以及财政部、监察部、人民银行等相关中央部门均高度重视公务卡改革。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预防腐败工作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等高层会议均已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系统推进预防社会领域腐败工作。李克强总理在3月26日新一届国务院组成召开的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再次要求“继续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和公务卡制度改革。要尽快消除这两项制度尚未覆盖的死角和盲区,形成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公务卡结算的主要内容
  (一)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二) 公务卡结算是指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含一款两票)结算的公务经费支出,改由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实现公务支出的无现金支付和支付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三) 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深财库〔2013〕24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支出。在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按规定须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转账支付的财政支出,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
  (一) 公务卡的开立。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各单位职工可在已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5家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发卡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和中信银行)中自由选择一家办理公务卡。单位不得强行为本单位职工指定发卡行。按照“个人申请并签订合约→单位财务部门书面确认→银行办理→单位财务部门系统确认”的流程统一办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由开卡的职工自行妥善保管。
  (二) 公务卡的介质。为统一公务卡用卡标准,保障金融信息和公务信息安全,推动银行卡产业特别是IC信用卡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我市一律采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为“628”的银联金融IC信用卡。本文件印发前我市发行的孺子牛信用卡不再作为公务卡使用。
  (三) 公务卡的使用。单位职工因公务支出需要,根据公务卡受理条件和要求,先以个人名义进行刷卡消费,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经本人消费签名的刷卡凭证。在公务刷卡消费尚未审核报销之前,公务刷卡行为仍属个人消费行为。
  (四) 公务卡支出报账。所有公务支出刷卡消费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和刷卡凭证,按现行财务报销制度规定,经单位财务机构审核同意后,方能核准报销。报销款直接转入公务卡。对因未及时报账导致未按时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四、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
  (一)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各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经持卡人签名的刷卡凭证,符合财务制度经审核同意报销的,各单位必须作为会计原始凭证进行管理。
  (二) 单位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对公务卡的刷卡消费进行审核,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消费金额由持卡人负责偿还。
  (三) 各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特殊情况确需办理借款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财务部门使用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将借款资金划转借款人公务卡(溢存款),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职工退还借款余额时,可由职工使用公务卡直接将余额转账至单位零余额账户(在摘要中注明借款日期,转账费用由个人承担),经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处理后恢复单位用款计划;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单位填报《非正常退款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办理还款(可现金存入或其他账户转入)。
  (四) 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从7月1日起,符合特定条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且金额超过1000元的支出(工资津贴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除外),须使用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转入报销账户。
  五、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的实施步骤
  5月16日起,各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宣传公务卡制度的有关内容,组织本单位职工填写公务卡办理申请表,并向各发卡银行统一递交申请表。公务卡办理完毕即可进行激活和消费,其中公务消费部分由单位财务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六、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要求
  (一)  关于各发卡行的发卡方式。为体现公平,保证各发卡行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和各发卡行对持卡人及预算单位的服务质量,我委将采用“自由选择”方式确定持卡人的发卡银行。自由选择方式即在充分尊重持卡人意愿、保证现有技术条件充分支撑的前提下,由单位职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个人偏好,自由选择一家发卡行,将办卡申请递交所在单位,由单位分别向相应的发卡行提出申请。
  (二)  各单位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实行公务卡制度的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一是要立即组织制定单位内部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公务卡财务管理程序进行报销和支付,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防范风险;二是要以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统一思想和认识;三是创造条件,加快本单位及下属各单位办卡进度,原则上做到单位职工一人一卡,并按时按有关要求实行公务卡结算。
  (三)  市财政部门将定期统计各单位公务卡办理情况和刷卡量,并将有关数据抄送市纪律监察部门。市财政监督部门将加大对各单位的改革督查力度,不定期对各单位的改革情况进行抽查。
  七、关于加快推进区级公务卡改革的意见
  (一)  市级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后,各区(含已建立完整财政体制的新区)要立即启动公务卡改革,做到与市级改革基本同步,年底前将改革覆盖至区属所有预算单位。
  (二)  各区推行本区公务卡改革时,应在市级五家发卡银行范围内选择区级公务卡发卡银行,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选择这五家发卡银行的,也应当选择与该区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一致的银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我委。
  (三)  各区推行本区公务卡改革时,采用与市级公务卡相同的卡片介质、卡片样式、发卡方式。
  (四)  各区采用与市级公务卡改革相同的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不再另行开发系统,并由我委技术部门统一协调,提供统一的技术服务。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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