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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4-8
实施时间: 2013-4-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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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公共事业局(社会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 号)的规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的有关精神,加强我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以下简称教育资金)的管理,保证教育资金的科学、有效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资金计提口径和核算办法
  自2011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在“103014804 教育资金收入”科目反映,并在市级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
  二、教育资金计提和清算
  (一)为确保年度教育资金收支均衡,每年由市财政委在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度计提教育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教育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计提公式计提教育资金。
  (二)每年年度终了,市财政委应当于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全年计提的教育资金进行统一清算。
  三、教育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我市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学校。首先根据当年我市各区新开办(含改扩建增加学位)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班级规模(含改扩建增加的班级),按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开办费标准计算分配各区,市本级不参与分配;余下资金按当年各区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在校生人数生均分配各区,市本级不参与分配。
  (二)教育资金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开办费以及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补充完善教育教学设备设施,以及其他经政府批准同意安排的项目。不得用于公办学校行政办公经费支出、发放教职工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支出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三)由于计提清算原因造成的教育资金结余,因支出项目变更、调整等形成的教育资金结余,以及跨年度项目结转的教育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四、教育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教育资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实行统筹安排、结合使用。各区教育部门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定,编制教育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委并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二)每年年度终了,各区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汇总编制本级教育资金收支决算,并对当年教育资金收支管理情况撰写情况说明,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市财政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委汇总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决算。
  (三)教育资金收支预算的调整,要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教育资金监督管理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作为市、区计算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之一,各区不得由此减少应当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教育资金的支出预算应与公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结合使用,避免同类支出项目的重复安排。
  管好用好教育资金,是全面推进财政性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教育资金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及时足额计提教育资金,确保教育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切实加大教育投入,着力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不按本通知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教育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教育局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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