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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确认深圳市2012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库[2012]4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9-26
实施时间: 2012-9-26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19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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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商业银行:
  为规范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制订了《深圳市2012年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深财库〔2012〕39号)、《深圳市2012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评价办法》(深财库〔2012〕40号)。经对申报机构的债市能力指标、机构实力指标、对深贡献指标及承销表现指标等进行审核评分,确定深圳市2012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华夏银行。其中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为主承销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将同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分别签订2012年政府债券承销协议,并发放资格证书。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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