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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意见的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办[2014]107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6-26
实施时间: 2014-6-26
失效时间: 2016-6-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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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意见的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2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意见的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精神,推动我省外贸持续稳定发展,结合去年省政府出台的全省外贸稳增长、调结构18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加强统筹配合,努力培育外贸新的增长点和竞争新优势,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着力优化对外贸易结构
  (一)努力扩大进口。探索实施进口商品分类管理,推进进口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重点结合全省110个“双百”重点项目、100个重大技术进步项目以及50个技术创新项目建设,提供优先、便捷的通关服务,扩大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水平。加快推进国际商城、进口馆等多种形式的进口贸易展示销售平台建设。鼓励一般消费品和生活用品进口。(省商务厅、西宁海关、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稳定和扩大出口规模。充分发挥国家级出口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开展省级出口基地认定工作,推进出口工业品、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巩固和扩大藏毯、硅铁、穆斯林服饰及用品、枸杞等传统优势产品出口;扩大铝及镁合金、化成箔等新材料出口;培育锂电池、蓝宝石等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加快发展以民族文化、藏医药、旅游、运输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贸易,积极推动文化旅游经贸融合发展。继续推进向东开放,主动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巩固和壮大我省出口型产业基础和产业规模。(省商务厅、西宁海关、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省农牧厅、省外事办、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旅游局负责)
  (三)发挥“走出去”的贸易示范和促进作用。积极融入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扩大向西开放,鼓励和支持我省电力、建筑安装、特色纺织、农畜产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盐湖化工等行业到境外开展投资建设,带动省内先进的装备制造、先进技术、优势原材料的出口,以贸易带动投资,以投资促进贸易。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完善圆桌会议机制,积极开拓沿线国家市场。我省重点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和参加境外重要展会的我省籍人员申请出入境证件时免提交境外相关证明材料,取消以商务事由申领护照企业备案制和申请人员配额制,加强后续管理。(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西宁海关、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外事办、省公安厅、省农牧厅负责)
  二、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四)减少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种类。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的通知》(财综〔2014〕6号)等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取消对机电产品、食品接触产品等222个HS编码商品的检验,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施出口检验。(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宁海关、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积极推进进出口通关改革。持续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扩大本省企业应用区域通关模式范围。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切实落实国家进出口减免税优惠政策,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和质量。加强关检合作,全面推进“一次申报(一次录入、分别申报)、一次查验(一次开箱、关检依法查验/检验检疫)、一次放行(关检联网核放)”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机制,将以往口岸、内地两道关口变为一道关口查验,支持更多出口企业达到国家一类出口企业标准。(西宁海关、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六)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收费。依法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收费,加强对报关、报检行业的指导和监督,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进报关、报检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西宁海关、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支持保税物流中心和口岸建设。加快建设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抓紧开展综合保税区前期规划工作,积极推进综合保税区建设。加快推进西宁航空口岸联检综合楼、T1国际航站楼改造、国际货场等建设,确保国际航班顺利开通运营。(西宁海关、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外汇管理局负责)
  (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延长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理期限,缩短出口退税相关电子信息的传输时间。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部署,在同一年度内,对省内供货企业函调次数不超过1次,省外函调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供货企业已函调两次以上且回函均正常的出口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再函调。积极开展税收约谈,减少退税风险。(省国税局负责)
  (九)规范进出口经营秩序。进一步改善贸易环境,依法打击各类走私活动,深化反走私综合治理,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支持我省企业申请海关A类、AA类企业,及时依法上调。加强外贸企业的征信管理,推进外贸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扶持和推动我省商业保理业务的开展。(省商务厅、西宁海关、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负责)
  (十)加强资金支持。采取以奖代补、贴息、担保、风险补偿、股权投资、创业和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撬动和放大效应。将外贸小微企业在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信贷中发生的银行贷款损失和担保代偿损失纳入省级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积极争取国家进口贴息资金,对未列入国家进口鼓励类目录的我省进口设备、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消费品,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适当给予扶持。加强贸易投资政策和产业投资政策的结合,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扶持外贸企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中心建设力度,加大“产、学、研”投入,加快技术装备升级和新产品研发,不断提高外贸企业技术创新和核心竞争能力。(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旅游局负责)
  (十一)创新和完善多种贸易平台。依托青洽会、藏毯展、清食展、冬虫夏草展等重要展会,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制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在香港建立贸易平台。在中亚、南亚、西亚等地区重点国家分区域、分层次建立国际营销网络。(省商务厅、西宁海关、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贸促会负责)
  三、强化金融服务
  (十二)改进融资服务。引导和支持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提高外贸企业授信额度,加大对有市场、有订单、有发展前景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业务向外贸企业适度倾斜,在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基础上,通过与省信用担保集团等大型担保公司联保等方式,积极拓展业务领域,提升担保能力。积极拓宽进出口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外贸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加大对外贸企业上市的培育力度,鼓励扶持外贸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主板、中小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融资。放宽企业外汇分类指标阈值;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形成以登记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新框架;改善企业境外融资环境,双向开拓跨境债权债务业务,推动境内与境外资本市场互联互动。(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外汇管理局负责)
  (十三)推进和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创新跨境人民币产品,改进金融服务,拓宽参与企业的覆盖面。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动人民币计价和直接投融资业务取得新进展。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支持青海地方银行与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企业直接对外放款或提供人民币担保,鼓励企业到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金融办负责)
  (十四)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鼓励保险公司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积极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扩大保单融资规模;实施针对性和差异化的积极承保政策,开展进口预付款保险等业务;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加大对品牌产品、服务贸易、国际营销网络和小微企业在信息、培训、保费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作用,扩大政府平台投保企业数量,健全并完善全省小微企业防范出口风险基本保障体系;优化信用保险操作流程,提高理赔速度,加强海外市场行业风险的评估。(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保财险青海分公司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抓好政策落实。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推进外贸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外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全省对外贸易发展联系会议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实效。
  本《措施》自2014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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