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邮政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请示的批复
发文文号: 川国税发[2014]9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6-30
实施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7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邮政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成国税发〔2014〕62号)、《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四川邮政公司在我市青羊区汇总缴纳邮政服务增值税的报告》(成财税法〔2014〕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四川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缴纳,并按《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2014年7月1日(申报征收期)起,四川省邮政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3%,并将根据执行情况作调整。原2%增值税预征率停止执行并不再因预征率差异进行清算。
  此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6月30日

相关附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邮政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请示的批复.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统一汇总缴纳 粤国税函[2005] 2005/3/1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 苏国税函[2007] 2007/3/30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内税函[2021]31 2021/7/2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汇总 京地税征[2002] 2002/10/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国邮政 内蒙古自治区国 2015/3/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国铁塔 2016/5/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 桂财税[2014]12 2014/6/1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 鲁财税[2012]47 2012/5/21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吉高服 吉财税[2020]79 2020/9/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