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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商标项目财政奖励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7-3
实施时间: 2014-7-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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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绍市委发[2013]53号)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度商标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标准
  《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绍市委发〔2013〕53号)(十三):鼓励企业品牌创建。对当年行政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20%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行政新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材料
  符合奖励范围的企业报送《2013年度绍兴市区品牌战略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013年度市区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兑现纳税证明表》(附件2),同时提供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认定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三、申报要求
  扶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除当年新办企业外,对亏损企业一般不予政策扶持。企业财政扶持(奖励、资助等)额度原则上以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为限。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以下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优惠:未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因偷税漏税行为被公安机关或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未完成“腾笼换鸟”目标任务,以及节能减排连续两年排名末十位的企业;“八倍增”完成情况未达到省定标准的企业。
  四、申报时间及程序
  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用A4纸装订一式两份报送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越城区环城东路1901号)。企业可登录该局网站(www.sx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逾期或申报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附件:表格下载
  绍兴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14年7月3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商标广告处黄关生;电话:88615234。市财政局联系人:企业处葛萍华;电话:85209846。)

相关附件:
2013年度绍兴市区品牌战略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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