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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办函[2014]101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6-27
实施时间: 2014-6-27
法规类型: 统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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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按照2014年全省服务业发展工作安排,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和完善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服务业部门统计职责
  (一)明确部门统计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服务业统计规范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1]288号),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统计”和“统一制度、分级实施、部门分工、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统一核算、资源共享”的原则,强化部门统计职责与分工,行业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主管部门要建立覆盖全行业的统计体系。
  (二)健全完善部门统计体系。发展改革部门要健全物流业统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健全生产性服务业、信息消费等统计,卫生计生部门要健全健康服务业统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业统计,商务部门要健全电子商务统计体系。
  (三)严格执行统计方法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部门业务指标数据,按时报送与GDP核算相关的交通、金融、财政、邮政、电信等月度业务指标;在每季度首月2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四川服务业统计报表》;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二、健全服务业综合协调机制
  进一步健全服务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数据评审会商制度、经济运行分析制度、信息共享发布制度等,研究建立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强化督促检查。
  统计部门要牵头定期开展数据评审会商,指导各行业制订和完善行业统计制度。服务业发展牵头部门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服务业发展与统计工作重大问题。
  三、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一)做好服务业普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切实抓好服务业普查工作,摸清服务业“家底”,为进一步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奠定基础。在非经济普查年份,各级统计部门要利用普查相关参数,对服务业常规统计数据做好科学推算和验证。
  (二)加强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调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从业人员在50人及以上或者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及时申报入库统计。加大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单位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利润等主要指标的审核评估工作力度,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反映规模以上服务业的发展情况。
  (三)加强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四川调查系统要认真组织对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并且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进行科学抽样,确保样本的科学性和代表性,确保数据质量,科学推算规模以下服务业数据。
  四、加强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
  (一)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3]6号)要求,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动态清查、审核确认服务业企业(单位),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不重不漏。
  (二)加强企业培育申报入库。加强服务业企业培育、申报与入库统计工作,做大做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照注册为本地法人企业(单位)的原则,引进、培育重点优势服务业企业;鼓励工商个体户转为企业,引导小微企业上规模;凡符合统计制度要求的法人企业(单位)要及时清理、申报与入库统计,突出做好从制造业分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和跨省分支机构的清理、申报与入库统计,准确反映全省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情况。
  (三)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工作。强化部门统计调查,做好部门行政记录。切实做好抽样样本选取工作,确保抽样调查样本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必要时应扩大样本量;切实开展部门全行业财务统计,全面推进部门全行业统计工作,确保部门行政记录、业务指标和价值量指标应统尽统、真实可信。
  五、加强服务业数据审核评估
  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基础数据准确可靠。重点加强服务业企业单位数、营业收入、利润和部门业务指标与行政记录的审核评估,交通、金融、财政、税务、邮政、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对业务指标和行政记录数据质量的审核把关,提高服务业增加值核算数据质量。
  六、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服务业发展,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健全政府服务业统计与部门服务业统计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确保机构、人员、经费等工作条件保障到位。
  附件:服务业行业主要业务指标与统计责任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7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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