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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投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国资[2014]35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2-19
实施时间: 2014-3-19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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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
  经2013年7月23日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投资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2月19日
  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投资监督管理暂行规
  为规范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投资行为,维护出资人权益,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应由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重大投资报批事项包括:
  (一)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及调整方案;
  (二)公司章程中有关投资行为权限的规定;
  (三)超出公司章程有关投资行为权限规定的投资;
  (四)公司章程未对投资行为授权作出明确规定的,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额超过5000万元的,单项投资额或一次性投资额超过净资产额10%的重大投资;
  (五)公司章程未对投资行为授权作出明确规定的,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额低于5000万元的,单项投资额或一次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投资;
  (六)资产负债率(包括或有负债)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或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的重大投资;
  (七)对子公司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或担保支持,致使公司累计投资或担保额度超过有关规定的投资;
  (八)合作投资致使国有股东对重要子公司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投资;
  (九)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获取资本利得为目的进行委托理财以及买卖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房地产等投资。
  企业投资项目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在项目执行中出现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股权结构、合作伙伴、投资对象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再次报批。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国资监管机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投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合作投资致使市属国有资本对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投资;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时,主营业务范围内非金融境内拥有控制权的单项投资3亿元以上、私募股权投资类单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以及单项权益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
  (三)年度对外投资总额累计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额30%的投资;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应向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重大投资报备事项包括:
  (一)未达到报批限额且单项投资额或一次性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
  (二)市外分支机构的投资;
  (三)对子公司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或担保支持的投资;
  (四)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
  (五)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条 报批、报备程序按照《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投资报批事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及企业内部有关决策会议决议、监事会意见,必要时提供会议记录;
  (二)项目实施相关的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三)项目合作协议草案;
  (四)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分析报告、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咨询意见;
  (五)尽职调查报告;
  (六)并购重组项目应提供并购操作及重组整合方案;矿产等资源开发项目应提供具备预可研条件的资源勘查报告;境外投资项目应提供投资对象国(地区)及目标市场的综合分析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供规划许可申请、建设许可申请、环评及土地权证等办理情况说明;更新改造投资项目应提供采购设备、工艺技术先进程度证明,以及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对策说明。
  第六条 投资报备事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长沙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咨询意见;
  (三)企业有关决策会议的决议及意见;
  (四)项目合作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含备案项目前期所取得的有关行政许可等;
  第七条 企业作为投资行为的决策和实施主体,依法享有投资决策权,并承担相应的投资责任。
  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及相应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控制,按照有关规定选聘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为其提供法律、技术和经验上的支持,科学选择投资项目。
  与企业投资活动相关的所有协议事项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对于需要报告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投资事项,在尚未得到批复前,确因商务原因需签署合作或交易协议的,在协议文本中应载有“经国资监管机构(具体机构名称)批准后方能生效”内容的前置条款。
  企业应当按要求向国资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项目季度、年度完成情况和有关资料。
  第八条 国资监管机构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并对重点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过程监管包括对项目实施的季调度、应急专项调度,对比项目决策时设定的各项指标,定期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影响进行调度分析,督促投资项目按时达产达效实现预期投资收益。后评价管理包括投资项目达产后的年度经营绩效,对企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等指标,后评价情况纳入对企业负责人当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九条 市属国家出资企业违反我市重大投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导致国资监管机构对投资事项监管工作失控,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业绩考核降级、降薪、通报批评等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类项目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市属国家出资企业控股上市公司的投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主营业务是指由国资监管机构确认,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营业务是指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重要子公司是指经营范围为公司主营业务、或经国资监管机构确认需要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公司资产总量、净资产额、主营业务收入任一指标在母公司对应总量中的占比达到30%以上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投资额是指企业完成一个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对外融资额);属并购项目的,其投资额包括并购交易对价、并购操作费用(含中介费用)以及被收购企业需收购方持续增资或提供担保的项目投资额。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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