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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认[2014]18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6-13
实施时间: 2014-6-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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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省政府要求,省局制定了《福建省物价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及时上报省物价局。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6月13日
  福建省物价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福建省工商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建设高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实现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按照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建立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价格评估行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监管依据
  (一)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32 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
  (二)福建省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137号)、《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34号)、《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重新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认[2009]194号)。
  (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部门监管职责
  (一)本部门承担的市场主体审批事项及上级业务部门委托承担的审批事项:
  一是本部门具有行政审批权的事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乙级,丙级);其中,委托厦门市物价局在辖区内行使行价格评估机构(丙级)行政审批事项。
  二是上级业务部门委托承担的审批事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甲级)初审。
  (二)本部门依法承担监督责任的事项
  负责上述审批事项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及执业违法行为。
  (三)本部门行使的市场监管职责
  加强对获证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对重点检查、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及与本部门监督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均应做好核查与登记。发现未办理行政审批、期满未重新认定或已被撤销、注销等情况,应当及时监督查处,在监督记录中注明,并将相关信息交换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四)本部门对上级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的协助监管义务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及上级业务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监督与查处权的,应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同时提请上级审批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责任。
  (五)本部门对受委托行政机关负责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
  本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条件依法办理审批事项。
  (六)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成之前,可先依托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部门间许可审批、资质资格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互联互通,运用共享,推进协同监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一)本部门依法监管处理下列违法行为:
  1.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
  4.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5.超出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6.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部门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同时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三)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工商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1.未经工商登记机关设立登记,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
  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四)对省政府牵头组织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积极落实,加大与其他部门协同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采取后续跟进监管措施。
  (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在案件结案后将信息上传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市场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形成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该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更好地做好相关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省物价局成立相应后续监管工作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为成员,具体业务承办单位负责日常办理工作,做好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对接、维护及保障工作。
  (二)加强服务保障。坚持“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原则,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处罚无证无照经营者时,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处罚无证市场主体时,应当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其它批准文件。
  (三)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管理法律法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罚未作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四)畅通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为12358。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同时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严格工作制度。要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调整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能,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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