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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14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评协[2014]5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7-1
实施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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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4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21号,以下简称“检查通知”)、中评协《关于印发<2014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评协[2014]55号,以下简称“检查方案”)、《关于印发2014年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检查工作底稿的通知》(中评协[2014]87号,以下简称“专项底稿”)和《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中评协[2006]98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的要求,2014年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将开展以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和内部治理为核心的检查工作。
  为确保2014年上海市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对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执业水平、加强内部治理,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资产评估机构优质服务、评估从业人员规范执业,进一步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检查组织领导
  由市财政监督检查处、企业处、评估协会、行业专业技术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主任(副)委员共同成立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检查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本市2014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市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的自查和抽查等各项工作。协会检查办公室将在检查工作中认真组织,精心筹划,配备有专业胜任能力的检查人员,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14年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检查方式和对象
  2014年的检查工作采取机构自查和协会抽查两种方式,两者互相结合,先由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按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再由协会在自查基础上按2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
  协会在确定抽查对象时,会重点关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并将其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1. 被投诉举报或涉及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的;
  2. 在2013年受过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的;
  3. 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不规范,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4. 恶意降低服务费、用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5. 内控不严、管理不规范导致业务质量出现问题的机构。
  截止2013年12月底,本市共有64家评估机构,其中: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7家;分支机构7家;非证券资格资产评估机构50家。根据检查方案要求,协会按20%的比例对12家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进行检查。
  四、检查和内容
  2014年实地检查的范围是资产评估机构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开展的评估业务及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可能会根据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检查以前年度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一)机构自查的主要内容是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情况。具体包括:
  1.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情况。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质量控制执行情况。
  检查重点是: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了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执业质量控制、业务档案管理、收费管理和后续教育及培训在内的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已经建立的制度是否被有效地执行;是否根据制度要求对评估工作底稿和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是否设立“三会”并较好执行;等。
  2.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费用收取情况。按公示标准重新计算标准收费金额(若为范围则取均值),比较评估项目的实际收费与标准收费,检查资产评估机构收费中存在的违规情形。
  检查重点是:是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评估项目、收费标准;是否建立内部收费管理制度;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是否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未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是否不按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是否收取评估费用未按规定出具票据;等。
  3.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持续情况。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检查设立条件的持续情况是否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的要求。
  检查重点是:合伙人或股东人数是否满足条件;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是否满足条件;出资额或注册资本是否满足条件;等。
  4.合伙人或股东任职条件持续情况等。根据合伙人或股东类别,检查任职设立条件的持续情况是否符合《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的要求。
  检查重点是:合伙人或股东是否在本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没有不良执业记录;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是否由注册资产评估师股东担任;非注册资产评估师行政管理合伙人或股东在学历、工作经验、培训、出资比例及专职等方面是否符合条件;等。
  (二)协会抽查的主要内容除机构自查内容外,还有资产评估报告质量情况。具体包括:
  1.执业资产评估准则执行的情况。抽查工作以抽选评估报告的方式进行。检查次序是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合评估报告以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通过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及其工作底稿的抽查,重点关注企业价值、无形资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器设备、不动产等准则。
  检查重点是:是否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了适当的评估程序;是否全面履行评估业务所需的系统性工作步骤;工作底稿是否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资产评估报告是否清晰、准确的陈述报告内容,有无误导性表述;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出具虚假、不实资产评估报告;等。
  2.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五、检查人员
  (一)自查人员。非证券评估资格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方案,并在自查工作中做到认真组织,精心筹划,配备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自查人员,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完成协会2014年检查工作。
  (二)检查人员。协会检查办公室在2014年6月底前,从已建立的执业质量检查人才库中挑选12名检查人员,和财政部门、协会工作人员组成3个检查工作小组,共同承担本市2014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该12名检查人员分别来自于证券资格和非证券资格的评估机构,均为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完善的理论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检查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机构人员担任,组长对检查小组的检查质量及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负责。
  六、检查步骤及要求
  (一)机构自查工作
  1.资产评估机构自查前准备工作。评估机构应组织熟悉机构内部状况且职位较高的人员参与自查工作,便于对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情况进行评判并发表意见。同时做好本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梳理工作和已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的立卷归档和发文登记工作。
  2.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自查工作。评估机构应高度重视自查工作,加强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我会检查通知要求的检查范围和内容进行自查。除挑选符合条件的自查人员外,机构要保证自查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得因业务项目及其他原因影响自查工作的开展,确保自查工作有序进行。
  3.自查总结和材料报送。评估机构应于2014年7月下旬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结果报送协会检查办公室。具体自查材料填写及报送要求如下:
  (1)根据《被查资产评估机构需准备的资料清单》(附件1)的要求准备相关自查和抽查实地检查工作的资料。
  (2)根据机构实际情况填报《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表1)。
  (3)对评估机构的内部治理、评估费用收取以及机构和股东的持续情况等进行自查,分别完成《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情况表》、《机构内部治理制度目录》、《资产评估机构“三会”治理情况表》、《资产评估收费情况表》、《资产评估机构检查收费情况统计表》、《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持续情况表》和《合伙人或股东任职条件持续情况表》(附件2 表2-表8),并登记和提交《2013年发文登记本》(附件2 表9)。
  (4)根据自查情况对自查工作进行总结汇报,填写并报送《2014年评估机构自查报告》(附件3)。主要内容包括:自查的基本情况、机构内部管理情况、评估收费检查情况、机构设立条件持续情况、合伙人或股东,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任职条件持续情况、自查中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以及其它问题。
  (二)协会抽查工作
  1.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前准备工作。2014年7月上旬前,协会检查办公室将确定和通知检查对象。各检查对象应当自收到协会下发的检查通知之日起,梳理内部管理制度,抓紧做好已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的立卷归档和发文登记工作;被通知抽调检查人员的资产评估机构,要积极支持检查工作,妥善安排,保证检查人员按时到位。
  2.检查小组实地检查工作。检查小组将在2014年7月下旬正式组织开展实地检查工作,并在8月下旬前结束。检查程序以及检查人员的权利和检查纪律,按照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所有检查对象应当在检查组到达前,完成检查通知书中要求的准备工作,并做好以下检查配合工作:
  (1)给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2)安排专人负责联络检查事宜;
  (3)安排机构相关负责人和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他有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工作;
  (4)及时给检查组提供检查工作所需要的资料;
  (5)检查组认为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3.检查总结和处理工作。2014年9月底前,协会检查办公室将完成检查总结和处理工作,对检查发现存在违规执业行为,按照行业自律惩戒规定予以处理,对检查发现涉及违反《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及《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令第15号)有关规定的问题,及时移交市财政局依法处理。而对检查中发现的内部管理规范和执业质量好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检查办公室将予以表彰。所有处理和表彰情况均会上报财政部检查办公室。
  。七、检查具体时间安排
  上海市2014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从2014年6月23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全部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准备和自查阶段(6月20日-7月18日)
  1.6月中下旬,拟定《上海市2014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初定检查名单并上报财政部检查办公室。
  2.6月底前,下发检查通知,布置检查工作,要求机构认真进行准备,按时完成自查和总结上报,积极配合协会抽查。
  3. 7月中旬前,完成自查材料收集汇总工作,在审查自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检查对象名单,发出《检查通知书》。
  (二)第二阶段:实地检查阶段(7月21日-8月15日)
  1.7月下旬起,3个检查工作小组按计划进行实地抽查。每个小组负责3-4个检查对象,每个对象的现场时间为3-5天。
  实地抽查报告数量由检查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按出具报告总数量的20%(或不少于16个报告)抽取进行初检,然后确定8-10个报告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完毕后,由组长会同相关检查人员就检查情况同评估机构负责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交换意见,完成检查工作底稿的填写,评估报告的质量评分以及机构签字确认等工作。
  2. 8月下旬前,检查工作小组完成所有实地抽查工作。
  (三)第三阶段:总结和处理阶段(8月15日-9月30日)
  1.9月上旬,组织召开检查工作总结会议,对于严重的违规执业问题进行专家会诊,必要时还需补充调查与核实,确定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影响程度等。
  2.9月中下旬,与被检查对象进行沟通,完成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法执业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行业自律惩戒或移交本市财政局依法处理。
  3. 9月底前,将结合实际情况和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内部管理规范和执业质量好的机构和评估师进行表彰。并将检查对象的处理情况和结果,机构和评估师的表彰情况等上报财政部检查办公室。
  注:
  1. 请各资产评估机构在报送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本自查材料时,还需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交自查材料和表格
  2. 检查办公室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12楼B3-C1座(均瑶国际广场)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监管部
  邮政编码:200032
  联 系 人:陆 晔
  联系电话:(021)64163542
  传    真:(021)64163604
  邮    箱:luye0202@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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