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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编报2014年第二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农办[2014]1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6-26
实施时间: 2014-6-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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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有关县财政局:
  根据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4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农办[2014]111号)和《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第二批)指标的通知》(桂财发[2014]19号)等有关要求,现就2014年第二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总体部署,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转变农业综合开发方式、推进农业发展转型升级为着力点,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重点,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确保《广西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顺利推进。根据我区农业自然资源禀赋条件,以合理利用水资源为重点,统筹考虑土地、气候和生物资源分布状况,因地制宜优化开发布局,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积极支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夯实农业基础,加强生态治理,创新项目机制,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建成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引领现代农业的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扶持粮食主产县、糖料重点生产县,努力建设广西粮食和糖料核心产区。项目资金重点向《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广西产粮大县以及自治区确定的粮源基地县倾斜,加大力度扶持糖料重点生产县。同时,适当兼顾非粮源基地县。
  (二)推行农业节水灌溉,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把发展农业节水灌溉摆在土地治理项目建设中的突出位置,因地制宜发展现代灌溉农业和旱作农业,大力推广应用各种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灌溉及旱作农业技术,充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要加强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大力支持集雨灌溉、节水灌溉等工程。
  (三)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要认真抓好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工作,进一步增加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农业科技投入,将科技元素植入项目建设中,提高项目建设科技含量。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推广应用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以减少化肥和农药施用量、实施先进适用节水灌溉、增强病虫害防治能力建设等先进适用技术。
  (四)积极支持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积极鼓励和支持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及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独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建设一片高标准农田项目为载体,逐步建成一个现代农业园区。
  三、项目安排要求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安排要求。
  1.投入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1300元,在多筹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或整合其他支农资金、社会资金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亩投资标准和建设标准。
  允许将2003年(含)以前年度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纳入高标准农田项目范围予以提质建设,其中1988-1998年(含)建成的项目区,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超过1000元;1999-2003年(含)建成的项目区,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超过800元。
  2.治理面积。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继续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确定治理面积。2014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区集中连片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5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3000亩。如受自然条件限制,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2-4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但各地应避免地块过于分散。
  3.建设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高标准项目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要坚持全面的高质量建设,在同一项目区内,不能搞所谓的“核心区”和“辐射区”,即部分地块进行高标准治理(“核心区”),另一部分地块只搞低标准改造(“辐射区”)。
  4.选项条件。
  (1)农业自然资源丰富和生态条件较好。气候条件适宜农作物生产,水资源比较丰富,原则上农业灌溉以利用地表水为主,确需采用地下水的能够得到有效恢复,科学节约高效利用地下水,严格限制在地下水超采区新打机电井开采地下水;农田防洪有保障,水利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耕地资源比较充足,耕地比较集中连片,地势较为平坦,耕地坡度在25度(不含)以下。农业生态条件较好,土壤未受到重金属严重污染,耕地面源污染程度较轻。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大发展潜力。农民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以及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具有一定的基础和潜力,开发后能够逐步建立起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3)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地方财政投入有保障,能够配备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农民群众自愿搞开发的积极性高,农民筹资投劳有保证。
  (4)开发综合效益比较显著。开发后能够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粮食生产能力比开发前有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有明显增长;农业生产发展方式有明显转变,农村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
  (5)严禁开发区域。在湿地、草地、林地、25度以上坡耕地、重金属严重污染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围湖造田、填海造田区,不得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
  (二)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安排要求。
  拟安排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1个,中央财政资金120万元,建设期限1年。为鼓励和支持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及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市、县应在总结前些年扶持农民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进行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单个项目区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亩。(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附件)。
  (三)科技推广费。
  1.各市、开发县应积极创新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调动农业科研单位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农业科技推广的积极性,努力提高项目区农业科技生产和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有关规定,将科技元素植入项目建设中,提高项目建设科技含量。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推广应用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以减少化肥和农药施用量、实施先进适用节水灌溉、增强病虫害防治能力建设等先进适用技术。科技推广费的安排,按不高于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8%的比例掌握。
  2.各开发县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必须在规定的政策比例和使用范围内进行安排,必须与土地治理项目紧密结合,要有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的具体内容,有技术依托单位,并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各开发县存量土地治理项目的科技推广费的安排使用,应制定科技推广工作方案,并在上报的项目计划中作专门说明。
  (四)农民筹资投劳。各市、开发县应高度重视农民筹资投劳工作,创新机制,采取措施。自筹资金(含农民筹资投劳),要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的规定,同时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要求,充分征求和尊重农民意见,加强宣传发动,并通过“竞争立项”、“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切实调动农民自觉自愿筹资投劳搞开发的积极性,完成好农民筹资投劳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需农村集体及农民筹资投劳,按中央财政资金的10%核定。
  要切实把农民是否有开发的积极性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条件之一,凡土地治理项目未达到项目区内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参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同意的,不得纳入扶持范围。农民群众筹资投劳协议书、自筹现金与实物缴纳凭证、投工投劳登记表等格式按照往年下发的相应表格填列,格式不变。
  (五)工程管护费。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工程管护经费,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工作,确保已建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工程管护经费提取情况应按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资金计划报表中有关要求填写并单独反映。
  四、计划申报和评审
  (一)项目评审。所有土地治理项目须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编入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为确保我区项目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关于明确自治区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发[2011]43号)规定程序和要求,各市要组织专家力量,负责对所辖开发县拟立项的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才能将项目编入项目计划。
  (二)计划编报。有关市、开发县要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2014年第二批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指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市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审定后,编制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一式二份)应在2014年8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农发办。
  1.各市农发办报送项目计划应包括计划编制说明书、全市汇总计划报表及附件、所辖开发县所报项目计划材料。
  (1)计划编制说明书主要包括:开发县范围及变更情况、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安排、预期效益目标等。
  (2)全市汇总计划报表(包括所辖开发县基层报表、汇总报表软盘及全市汇总报表软盘)要按照国家农发办2014年制订的汇总报表、基层报表及有关要求填列。
  (3)附件包括:市财政局农发办对全市2014年第二批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区农民筹资投劳汇总情况的审查意见、对全市所辖各开发县2014年第二批资金土地治理项目由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拟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全市各开发县制定的科技推广工作方案汇总及各方案的审查意见。
  (4)所辖开发县所报项目计划材料一式三份。
  2.开发县报送项目计划材料,具体要求由各市财政局农发办视当地情况确定,但必须含有以下附件:
  (1)土地治理项目区内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参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登记表。
  (2)土地治理项目区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表。
  (3)经市财政局农发办审定的土地治理项目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拟建项目初步设计(可研报告)。
  (4)科技推广实施方案。
  (5)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3.计划报表。2014年第二批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统一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进行填报,可直接登录我区系统(地址:http://222.216.4.3:6001rep/login.jsp),并按照软件操作方法和流程即可正常填报。填报过程中如需要帮助可致电北京凯晟通科技有限公司咨询(010-62192057、62192036、62144833)。
  (三)计划审批。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各级农发办不得擅自变动,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其中市级农发办按权限审批的,必须按规定及时报送自治区农发办备案;需报自治区农发办或国家农发办审批调整的,必须在2014年11月底之前,报自治区农发办或呈国家农发办审批。
  五、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有关规定,明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自治区承担80%,开发县承担20%。属于国定贫困县、《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确定15个产粮大县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各市财政局可视市本级财力情况,自行确定安排所属开发县市级财政配套资金,自治区不做硬性规定。
  六、其他要求
  (一)各市、开发县农发办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2014年第二批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工作。
  (二)为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各市报送项目计划的时间尽量提前。对于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存量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材料的,自治区农发办不予受理。
  附件: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试点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
  附件
  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试点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精神,转变农业综合开发方式,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发展转型升级,现就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农民合作社(含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际运行1年以上(其中龙头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和实际运行2年以上);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必要的项目建设、筹资投劳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项目区耕地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耕地相对集中连片,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亩。项目区土地流转手续合规。
  (三)项目区应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并在统一规划的灌区或小流域范围内,能够达到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的基本条件。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有关规定,在坚持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同时,可适当增加生产经营必需的配套措施,其财政资金投入比例应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投入总额的30%以内。
  三、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项目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按现行规定的1100元至1300元标准执行。除龙头企业外,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筹资投劳,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政策规定执行,龙头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二)投入到试点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财政资金应执行县级报账制。
  (三)鼓励支持统筹整合其他涉农资金参与试点项目建设,但建设内容不能重复申报、重复投入。
  四、项目的申报和审定
  (一)项目申报应采取自下而上形式,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主体,自愿向县级农发机构提出立项申请,报送项目建议书。
  (二)县级农发机构应对项目建议书审核并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及项目建议书逐级报送省级农发机构。
  (三)省级农发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择优选项方式确定项目。
  (四)项目确定后,县级农发机构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五)省级农发机构(或委托地市级农发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审定,评估审定意见应报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工程建设、主要设备和建筑材料的采购,按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关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施工难度大、技术含量高、涉及生产安全的单项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由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县级农发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
  (二)对工程量小、技术含量低、建设难度小、易于控制且无安全隐患的单项工程,可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自行施工。
  1.凡是采取自行施工的工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依据经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有关要求,与县级农发机构签订工程施工协议(合同)。工程施工协议(合同)需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财政资金补助额度及其支付条件和方式、验收办法、相关责任等。
  2.县级农发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资金决算和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3.对于审计报告认定工程建设符合工程施工协议(合同)要求的,县级农发机构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履行财政资金报账手续。
  (三)项目竣工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及时做好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自验、资料整理等验收准备工作,向县级农发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四)项目建设应执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对项目工程管理和维护,应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经费,确保建成的工程项目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
  (六)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项目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试点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政策制度的规定。
  开展持有和管护财政补助形成资产试点的农民股份合作社,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关要求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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