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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资[2011]4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9-30
实施时间: 2011-9-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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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光明、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市直各用票单位:
  近期,在对全市用票单位进行抽查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单位在财政票据的分类、适用范围和管理要求方面理解不到位,在票据的领用、保管和核销环节管理不规范,存在着各种财政票据之间、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之间相互串用混用的突出问题。因此,为进一步明确要求,强化管理,规范各用票单位的用票行为,更好地发挥财政票据在非税收入征缴和用票单位自身财务工作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省财厅印发的关于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现就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政策措施,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罚没款和其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单位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市财政委是全市财政票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上级制定的各项票据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市财政票据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市财政票据管理中心在市财政委领导下负责全市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和稽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区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在市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稽查工作。
  三、财政票据的购领对象必须是符合使用财政票据规定的具有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的部门(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 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所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向代收银行发放。
  四、符合财政票据领用资格的单位在首次申请领购时,需提供以下证件: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机构定编文件或者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
  (四)申领票据的书面报告。
  (五)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征缴方式的批复。
  此外,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属于教育收费的,还需提交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物价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属于医疗收费的,还需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收费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的,还需提交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复印件。属于征收政府性基金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五、用票单位有撤消、改组、合并或更名情况的,或者是收费项目有变动的,应到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所领取的财政票据无论是否已使用均须同时核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
  六、主要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
  按票据的用途区分,财政票据可分为收费票据、基金票据、罚没票据、其他非税收入票据、捐赠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会费票据。各类票据之间不能相互串用、混用。
  (一)收费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交通收费票据、教育收费票据、医疗收费票据和特殊收费专用票据。各类收费票据之间不能相互串用、混用,必须严格按照票据的使用范围或特定用途使用。
  (二)捐赠票据用于以下公益事业: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三)捐赠票据不得用于以下行为: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收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应使用其他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的行为;
  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四)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以下范围:
  1.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将本金或结余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五)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能用于以下范围:
  1.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2.应当使用其他财政票据的行为;
  3.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行为;
  4.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行为;
  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六)会费票据是指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向会员收取会员费时开具的收据。会费票据所称“会费”特指会员费,不得用于收取会议费等其他收费项目。
  七、下列行为应使用税务票据:
  (一)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物业出租收入;
  9.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系统)办的各种培训收取的费用、职工的房租费等,社会团体对外收取的非经营性收入。
  (三)民办学校、社会医疗机构取得的收费收入。
  (四)公办学校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非学历教育以及举办各种培训等收取的收费收入。
  (五)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六)其他涉及征税收费的项目。
  八、票据管理严格执行“核旧换新”规定,核销通过后方可领用新一批票据。核销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填写规范和作废票处理情况。涉及非税收入的,还应对资金的缴库情况进行检查比对,切实做到“以票控费”。
  九、用票单位(包括代收费银行)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五年。个别用量大的财政票据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各用票单位应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核准。
  十、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稽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十一、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制售和使用财政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的;
  (三)伪造、制售假财政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故意隐瞒,不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
  (六)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的;
  (七)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的;
  (十)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的有关规定对上述各类财政票据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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