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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6-30
实施时间: 2014-6-30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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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4年6月30日
  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经省政府批准,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最高上浮幅度确定相应限额、定额标准,即对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限额由8000元上浮20%至96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新接收重点群体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由4000元上浮30%至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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