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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7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4-6-25
实施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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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部分产品对应的税目发生变化,我国与新加坡已就上述产品的名称及编码由2007版《协调制度》向2012年版转换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8号)第五条的规定,现将变化或调整的部分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见附件1),以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后的全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出口新加坡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证机构请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产地标准申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0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编码转换对照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全表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25日

相关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编码转换对照表.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全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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