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财税法[2014]67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6-16
实施时间: 2014-6-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5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落实有关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八)年平均职工人数、年工资薪金总额及年平均工资资料;
  (九)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与认定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税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由财政部门牵头,定期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市、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同时报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四、非营利组织的免税待遇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有效期限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六、联系单位及方式
  省财政厅  税政条法处   联系电话:0551-65100588
  省国税局  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0551-62831641
  省地税局  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0551-65100750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长沙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 2023/5/22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新活 沪税发[2021]23 2021/3/24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豫财税政[2010] 2010/2/8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青海省20 青财税字[2022] 2022/7/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 桂地税函[2017] 2017/3/15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财税法[2018]29 2018/1/16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获 津财税政[2024] 2024/6/1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 京财税[2011]15 2011/7/29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 京财税[2021]85 2021/5/26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内财税[2023]33 202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