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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预函[2014]3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2-24
实施时间: 2014-2-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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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11]696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2013年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绩效评价项目范围
  此次纳入实施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支出共49个,包括《关于批复2013年省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辽财预[2013]1号)文件中 “拟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支出,以及省直部门、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拟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支出(详见附件)。
  二、绩效评价实施主体
  为进一步完善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方式,发挥财政部门、省直部门两个评价主体的积极性,2013年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采取两个评价主体同步实施的办法:一是以省财政厅为主体开展“青山工程”等14个大额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二是以省直部门为评价主体开展“全省消防装备建设资金”等35个项目绩效评价。
  三、职责分工
  省直部门:
  1.组织本部门实施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一是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指导项目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撰写并及时提交自评报告。二是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成立绩效评价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全面收集各项信息资料,进行整理、审查和分析;按照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依据所收集的基础资料,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规范的绩效评价报告,并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2.配合省财政厅做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全面介绍项目执行等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
  省财政厅:
  1.组织开展2013年省本级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做好前期培训和绩效评价业务指导工作。
  2.做好以省财政厅为评价主体的重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3.审核绩效评价报告。对省直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的内容完整性、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评价结论的合理性、问题分析的全面性、建议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按照审核意见,对需进一步评价的项目,组织实施再评价。
  四、时间安排
  1.2014年3月10日前,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培训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2014年4月15日前,请省直各部门完成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并将撰写完成的《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加盖部门公章)一式两份分别提供省财政厅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和预算处。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是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核心。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人员,统筹安排做好省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2.科学制定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绩效评价实施主体要按照《辽宁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和《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确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根据行业和财政支出项目特点,科学制定绩效评价指标,努力实现评价过程和结果客观、公正。
  3.保证工作质量。绩效评价实施主体要切实做好绩效评价组织工作,认真撰写评价报告,真实反映财政支出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省财政厅要对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认真审核,并对部分需要进一步评价的项目实施再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提升省本级财政支出管理水平。
  4.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一是反馈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实施整改,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二是与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分配挂钩。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财政部门审核年度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三是加大结果公开力度。绩效评价结果专题报送省人大、省政府,并适时对社会公开。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预[2013]310号)规定,绩效评价工作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将作为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省财政厅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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