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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4]5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5-21
实施时间: 2014-5-2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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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全区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截至2013年底,全区常住人口为2481.71万人,60岁以上老年人437.3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7.6%,高于全国平均值(14.3%)3.3个百分点。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加剧,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照料和护理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快发展我区养老服务业,是适应传统养老模式转变、满足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是扩大消费和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老有所养”的精神,紧紧围绕实现富民强区目标和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和兜底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总体要求,采取居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政府支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与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全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基本养老服务是福利性公益事业,是政府抓民生、谋发展的重要内容。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谋划社会养老事业、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建设公办福利机构、培育民办养老机构、购买养老公益服务、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困难老人护理补贴、强化财政支撑体系,引导市场资源、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
  2.城乡一体,统筹兼顾。在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基础上,统筹城乡发展,将农村牧区养老设施建设纳入养老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努力实现城乡养老服务业统筹推进、协调发展,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格局。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和个人承担应尽的责任。
  3.突出重点,保障基本。以城镇“三无”、农村牧区“五保”和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群体为重点,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在此基础上,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不断扩大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推动社会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4.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在抓好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养老服务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档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各地区可成立养老服务机构协会,统一聘请法律顾问,切实维护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新增10万张,达到每千名老人40张左右。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40万个以上就业岗位。自治区新建一所大型示范性老年养护院。各盟市新建一所医养结合型的示范性老年养护院。各旗县(市、区)新建一所规模适度、功能完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重点,兼顾为优抚对象、残疾人、特困老年人等提供服务的综合老年养护院。特别要发挥各级蒙医中医医院蒙中医药适宜技术在老年养护及老年病康复治疗方面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特色,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村牧区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发展,在保障 “五保”户优先入住的基础上,向贫困和社会老年人开放。城市社区建成方便实用、规模适度、可持续运作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农村牧区建设互助养老幸福院。鼓励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全区96%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实现居家养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养老。政府供养、养老保险、高龄津贴、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护理人员岗位津贴、培训补贴和机构责任保险等养老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并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完善。
  (四)主要任务
  1.保障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区在制定城市建设和改造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2.综合发挥多种养老设施作用。充分发挥各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其设施、人员、技术上的优势,为入住困难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老人提供长期护理、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逐步形成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服务规范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网络。整合社区卫生、文化等养老服务资源,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可以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进入社区兴办或运营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个人利用自有房产等资源举办家庭化、小型化互助式的养老机构和老年灶及服务站等便民为老服务站点。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养老事业。鼓励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运营养老服务机构。
  3.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平台的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各地区要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通过各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支持、优惠政策扶持,引导民间资本和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在城镇普遍建设和改造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到2020年,全区所有城镇社区都要建成方便实用、规模适度、可持续运作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新增床位3万张。在服务方式和内容上,采取无偿、低偿、有偿多种形式向老年人提供必要的专业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康复、应急救助等服务。在服务模式上,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立12349养老服务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各地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有偿服务和志愿者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以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高品质养老服务。
  4.加强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公益设施基本建设规划,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扩大养老床位总量,调整养老床位结构,重点发展医养结合的医养型老年养护机构,确保需要集中供养的“三无”和“五保”老人、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进入公办养老机构养老。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独、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支持他们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为其提供无偿或低偿供养护理服务,同时,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5.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逐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建立市场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通过委托经营、股份制、租赁等形式,将公办养老机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将经营权依法转交非营利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经营。鼓励盟市示范养护院、旗县综合养护院(福利中心)、敬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养老机构负责运营。运营机构应坚持公益性质,通过服务收费、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增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6.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养老服务。 根据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实现“十项全覆盖”的要求,切实加大对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的投入,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牧区养老服务倾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2〕93号)要求,积极推广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农村互助幸福院的经验,在贫困老年人口较多的农村牧区社区(嘎查村)建设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政府支持的互助养老幸福院,为贫困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到2020年基本覆盖全区80%以上的农村牧区贫困老年人群。积极整合散、小、差敬老院,实现敬老院转型升级,在保障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优先入住的基础上,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积极发挥老年协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功能,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老人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
  7.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医疗单位为养老机构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加快推进城乡医保区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方便老年人看病。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包括西医综合医院和蒙医中医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兴办医养结合的专科医院和老年养护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体检、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
  8.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各地区要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相关部门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求,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保健理疗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一)不断完善投融资政策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要按照老年人数量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服务业建设,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自治区和盟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总额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金融机构应当增加对养老服务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积极探索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自治区财政厅应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尽快建立对自治区养老服务业信贷投入风险补偿基金。加强银企合作,重点加强康复辅具、医疗、食品药品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的行业产业、老年生活设施等信贷服务。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养老机构建设及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需求,积极支持无障碍道路改造和无障碍交通工具的推广应用。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各地区要落实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规定的用地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村牧区集体所有土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盟市、旗县(市、区)批准后,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在实施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土地、规划、建设及土地收储部门要严格监管。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要制定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区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四)完善补贴支持政策
  1.扩大高龄津贴保障范围。在现行保障范围的基础上,津贴范围要逐步扩大到所有80岁以上高龄老人,并提高补贴标准,实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两项制度的有效对接,使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2.加大对互助幸福院建设的资助。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建设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预算,加大基本建设资金支持力度。自治区和盟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重点支持农村牧区互助幸福院建设、改造和设备购置。盟市、旗县(市、区)要制定支持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互助幸福院可持续发展。
  3.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的资助。各级人民政府要激发社会活力,积极推进民建公助等模式发展壮大养老事业,通过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贴息贷款、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自治区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一次性修缮补贴;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计算)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以上三类的补贴资金均以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证书》后,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以保障新建和改扩建的房舍全部用于养老服务。对享受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机构要追回已享受补贴。
  4.加大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资助。各地区新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统筹规划、同步实施,整合资源综合利用。对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自治区财政依据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已建成数量、建设规模、服务功能、覆盖人数等要素,按照“以奖代补”的办法分别给予资助。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也要加大力量,列支资金,积极扶持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重点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5.加大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的资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制定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按机构等级和实际入住人数每张床位每月给予100元至300元的运营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各盟市和旗县(市、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床位运营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内安置城镇“三无”、农村牧区“五保”及其他低收入老年人并为其提供低偿服务的,当地财政应将上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拨入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所需费用,该费用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标准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补足。
  6.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老年人受益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降低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风险。推行政府、养老服务机构和入住老人按照5︰3︰2的保费比例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政府对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
  7.建立养老护理员保障制度。为了鼓励和吸引相关从业人员,稳定护理员队伍,解决全区养老护理员待遇低、招聘难的问题,对各类养老机构中已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护理工作两年以上的养老护理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和9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政府、机构和护理员本人6︰3︰1的比例给予意外伤害投保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逐步推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将与养老护理相关的职业(工种)列入紧缺急需工种目录,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培训体系,满足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的需求。引导和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自治区、盟市利用财政资金、就业再就业培训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采取补贴方式,加大养老护理员的培训力度。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和社会工作人才培训中心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并将养老护理相关职业(工种)培训能力建设纳入全区公共实训基地规划中。各级民政部门要抓好养老实训示范基地建设。盟市和旗县(市、区)根据护理员的从业资格、服务质量等制定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薪金及奖励机制,稳定壮大护理员队伍。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护理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到2020年,分别培训10000名初级、2000名中级、500名高级养老护理人员。在社区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养老服务队伍。积极扶持、培养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队伍,实行为老服务志愿者注册制度,支持社会服务窗口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六)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健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相关规定。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各地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强化对本地区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审。
  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和考核机制。各地区要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公办养老机构政府定价、社会办养老机构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及其收费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量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
  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和需求评估体系。要探索建立全区统一的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全区养老机构数据直报系统,加强养老机构信息收集、储存、统计和分析。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开展评估。依托自治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老年人的收入、家庭生活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必须进行服务质量养护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政府支持的层级类型、轮候顺序。
  四、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应当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养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分析研究养老服务业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切实把养老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将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养老服务业全面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各盟市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推进方案。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落实措施。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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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分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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