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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建二[2014]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5-30
实施时间: 2014-5-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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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滨海新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委、科委、工商局、文广局:
  为做好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加强和规范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69号),我们制定了《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5月30日
  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加强和规范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6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试点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试点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试点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试点专项资金使用
  第五条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实行区域试点与产业试点同步推进。区域试点在滨海新区开展,培育区域增长极;产业试点以广告业、电子商务业、城市共同配送业以及其他国家部署的新兴服务业态为重点,培育产业增长极。
  第六条 试点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包括:
  (一)区域试点:重点支持滨海新区区域范围内的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和动漫创意产业领域的具有产业引领能力和行业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建设项目。
  现代物流业:重点支持大型综合物流产业聚集园区、物流配送体系、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及电子商务等重点建设项目。
  科技服务业:重点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孵化转化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等重点建设项目。
  动漫创意产业:重点支持动漫创意产业综合示范园区、孵化转化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等重点建设项目。
  (二)产业试点:重点支持广告业、电子商务业、城市共同配送业以及其他国家部署的新兴服务业态领域的产业聚集园区、孵化转化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等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 试点专项资金以补助、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安排到试点项目。
  采取补助方式的,除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采取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的利息额,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试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试点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与试点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设施建设、设备和技术购置、系统和软件开发等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车辆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设施维护等经常性开支。
  第九条 中央财政试点补助资金应与地方配套资金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的项目,试点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十条 试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试点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三章 试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运)营,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
  (三)申报项目具有较高的信息化、科技化、节能环保水平;商业模式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对全国或区域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申报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一般能在当年启动,并在1-2年内建设完成。
  (五)申报项目近三年没有享受或正在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情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及主要任务,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规划和实施步骤,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渠道及分类预算,项目实施条件落实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项目服务模式、服务内容、服务措施及服务对象,项目正式运营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三)相关立项批复文件;
  (四)须由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还应具有相关批准文件或意见;
  (五)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项目单位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带会计报表附注)复印件;
  (七)项目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项目建设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及发票等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印发试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凡符合试点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一)项目单位向滨海新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新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送规定的申报材料。滨海新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新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报送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拟定试点项目名单。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试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试点项目及试点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试点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具体项目清单、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试点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及社会资金)、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四条 试点项目及试点专项资金安排上报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流程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逐级上报,重新备案。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将中央财政试点补助资金拨付滨海新区财政局。滨海新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强试点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采取补助方式的,试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单位原则上按预算、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使用资金,项目完工前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专户资金总额的90%,专户剩余资金待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使用。
  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的,应在试点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后,及时拨付试点专项资金。
  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滨海新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新区财政局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项目储备,深化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确保试点专项资金拨付后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应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市财政局应于中央财政下达试点补助资金(以预算文件印发日为准)3个月内将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863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执行。滨海新区财政局会同新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评价办法》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工作部署,对年度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组织情况、试点项目建设情况、资金政策集成创新情况及绩效目标达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结合评价结果进一步分析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开展试点的自评价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滨海新区财政局会同新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试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季报,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试点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总结。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试点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有关部委在滨海新区以外开展的现代服务业产业试点,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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