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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旅游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建二[2014]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5-31
实施时间: 2014-5-31
失效时间: 2019-5-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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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旅游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旅游局
  2014年5月31日
  天津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政策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促进旅游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制定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确定予以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旅游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追踪问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旅游景区(点)的开发、改造项目。
  (二)旅游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改扩建项目。
  (三)旅游宣传促销和市场开发措施。
  (四)行业发展规划及政策研究。旅游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及编制、旅游资源调查、旅游数据统计、旅游法规、旅游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五)旅游行业管理。旅游行业人员培训、旅游行业监督管理、旅游市场检查治理等方面。
  (六)有利于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 对获得区县财政配套资金扶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优先予以支持。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
  (二)在我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相关申报条件。
  第九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项目单位须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旅游局或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区县属企业(单位)原则上向所在地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由区县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联合报送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市属企业向所属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由集团公司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其他单位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条 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审核或评审结果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支持额度,下达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应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专项资金。
  区县属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有关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
  市属企业及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区县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集团公司加强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根据促进旅游业发展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有关项目评审、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支出,支出应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旅游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三[1998]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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