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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及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采[2014]1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6-9
实施时间: 2014-6-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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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计划的规范性、严肃性,优化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范围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市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当年依法公布的我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以及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方式和流程
  政府采购计划由各级预算单位根据预算管理级次和经费领拨关系,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程序进行,并采取滚动编报、实时审批的方式。即各级预算单位按照支出进度要求和本单位工作安排及需要,在充分做好落实资金、调研论证、确定需求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须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并初审通过后,报由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核时限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级预算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并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政府采购计划的集中审核。对于填报不完整、不规范的计划,及时退回给市级预算单位修改,并一次性说明退回原因以及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
  四、政府采购计划编报的注意事项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审核均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进行,管理平台生成的采购计划编号是各市级预算单位委托采购和代理机构接受委托的依据。
  (二)各市级预算单位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应当严格对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准确选择品目级次、正确填写采购项目名称。其中,属于电子订单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当选择到完全对应的品目级次,不同项目不能合并打包填报。
  (三)政府采购计划一经审核通过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确需变更或撤销的,应在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变更或撤销申请,并说明理由。
  五、政府采购计划与相关审批(审核)事项的衔接问题
  各市级预算单位需要办理进口产品审核或采购方式审批的,应当在对应的政府采购计划审核通过后,在管理平台的对应模块中依据采购计划编号,填报和上传相关申请资料,由各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并初审通过后,报由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部门将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和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审批(审核)。对于提交材料不齐全、申请理由不充分等,则予以退回,并一次性说明退回理由及需要补充的材料、内容等。
  六、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切实抓好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对于审核通过的计划,应当在通过后30日内委托实施。未在规定期限内委托实施的采购计划,管理平台会自动转为逾期计划,并锁定采购计划编报模块。产生逾期计划的市级预算单位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经市财政部门确认后,才能重启或删除逾期计划,同时解除系统锁定。对于逾期计划多、执行率低的单位,市财政部门将定期予以通报。
  (二)主管预算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计划(包括采购方式选择、资金落实情况、对应品目分类和代理机构选择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以及政府采购方式的初审管理。
  (三)各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批)通过的政府采购计划与各市级预算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禁止接受无计划或与计划不符的委托。
  (四)本通知从2014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如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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