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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建二[2014]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5-30
实施时间: 2014-5-30
失效时间: 2019-5-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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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14年5月30日
  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制定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确定予以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追踪问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服务业发展重点建设项目,包括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电子商务业、文化创意产业、教育服务业、医疗服务业和家庭服务业等;
  (二)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人才、技术、信息、金融、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
  (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项目;
  (四)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同时需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的服务业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准,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区县有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给予考虑。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同时需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的项目,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资助资金。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要求,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
  (二)在我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相关申报条件。第八条 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时,须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九条 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区县属企业(单位)向所在区县服务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由区县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联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属企业向所属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各集团公司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其他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审核或评审结果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支持额度,下达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应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专项资金。
  区县属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有关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
  市属企业及其他单位申报的项目,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各区县服务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申报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初验,提出初审意见联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改正。对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不能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将撤销项目资格,并由财政部门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区县服务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集团公司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各区县服务业主管部门如不是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的,应会同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申报、初审及初验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促进服务业发展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有关项目评审、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支出,支出应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理》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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