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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填报《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技术服务机构登记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6-23
实施时间: 2014-6-23
法规类型: 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1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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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2014年4月,市审改办印发《关于做好所管所办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清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14]16号),要求市财政局组织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就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进行清理规范,并填表上报。请各机构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仔细阅读相关说明的基础上,于6月30日前完成《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技术服务机构登记表》(详见附表1)的填报工作,并同步提交纸质和电子文档。纸质表格加盖公章,电子文档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yeqingcpv@)。加盖公章的纸质表格请寄送至市资产评估协会(肇嘉浜路789号12楼B3,200032,陆晔,021-64163542)。
  有关说明及具体要求如下:
  一、此项工作的起因
  此项工作是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审批工作的重要内容。实务中有些行政审批项目,需要申请人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批准文件,以作为行政审批机关受理或审查的依据(即市审改办所谓的“评估评审”)。因社会上反映审批中的评估评审环节太多、管理混乱,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所以,市领导责成市审改办组织清理规范。
  前阶段本市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市审改办要求,整理上报了本市行政审批项目当中涉及的评估评审事项。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市审改办将此类事项汇总后,要求市财政局组织各机构予以清理规范。
  市审改办称,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旨在今后在公布各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一并公布其中涉及哪些评估评审项目以及评估评审项目可由哪些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以便申请人从中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相关信息将在政府网站公开。
  二、填表的具体要求
  1.为方便填写,市财政局已对市审改办原文件所需填列的表格进行简化,各机构仅需填写《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技术服务机构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中带星号部分的栏目内容(星号及括号内的注释,主要起解释说明作用,填表时应予删除);
  2.《登记表》的“基本信息”中的“分类管理等级”栏,如有相关等级分类请如实填写,如行业无分类则注明“不实行”
  3.《登记表》的“基本信息”中的“执业人员构成情况”栏请填写:依法应予以公布的执业人员姓名、资格(注册)证书类别、资格(注册)证书等级、资格(注册)证书编号、资格(注册)证书有效期(起止日期),等,并统计持有各类各级资格(注册)证书的人员数量及所占比例;
  4.《登记表》的“二、资质资格证书等情况”中的“业务范围”栏请填写:(1)*(2)其他资质、资格证书的“业务范围”,如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的批文或证书上所列明的“业务范围”。
  5.填写《登记表》“三、服务项目”项目名称已统一填写完毕,其他项目内容、服务条件、服务流程、材料清单、服务期限等由各机构结合本所实际自行填写。
  6.《登记表》中不带星号的栏目内容,我局已统一进行格式化填写,原则上无需各机构复填,但如果你机构根据本所实际情况认为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具体表述的,可以予以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或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范围。
  三、咨询电话
  填写《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技术服务机构登记表》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如下人员:
  市财政局  法规处   杨绿波   54679568-17073
  市财政局  企业处   宿  佳   54679568-13048
  附件:
  1.《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技术服务机构登记表》(各机构须填写)
  2.《涉及市财政局所管所办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目录清单》(供填写“服务项目”的“子项名称”时对照)
  上海市财政局企业处
  2014年6月23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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