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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政办[2014]6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6-6
实施时间: 2014-6-6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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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6日
  河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审计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全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参与起草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政府提交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其他事项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1.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级投资和以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政府规定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政府部门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管理,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省级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负责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省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共同领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市、县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市、县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市、县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省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在全省审计领域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应用,参与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有关综合材料的起草和信息、宣传、统计、信访、行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管理等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规划,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联系特约审计员。
  (二)法规处(审计督察处)。起草审计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起草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督查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
  (三)财政审计一处。负责审计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拟订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省级财政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省级国库办理省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负责审计省财政厅(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财政审计二处。负责审计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负责审计省地方税务局(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行政事业审计一处。负责审计省人大、政协机关等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行政事业审计二处。负责审计省教育厅、科技厅等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省教育厅直管高校的财务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行政事业审计三处。负责审计省法院、检察院机关等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含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负责审计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省级主管部门和全省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制定资源环境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协调监督重大资源环境审计项目开展;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投资审计一处。负责审计省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省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投资审计二处。负责审计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省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金融审计处。负责审计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省属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活动的国有企业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二)企业审计处。负责审计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省政府规定的省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三)社会保障审计处。负责审计省民政厅等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及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四)经贸和外资运用审计处。负责审计省商务厅等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和省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五)经济责任审计局。研究拟订全省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负责对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组织实施省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内设经济责任审计一处、经济责任审计二处。
  (十六)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协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组织和指导全省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省审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8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审计师1名(副厅级)、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经济责任审计局副局长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8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党委为主的体制。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先征求省审计厅的意见。省审计厅要协助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党委加强对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建议。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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