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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结算发字[2014]61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4-6-27
实施时间: 2014-6-27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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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结算参与人:
  为加强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确保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我们修订了《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1、删除原第三条第(三)项,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不再作为信用债券回购资格准入标准之一;2、修改原第三条第(四)项,对于主体评级为AA的信用债券,要求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3、新增第四条第(一)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不含《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规定的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上市时及上市交易后的折扣系数取值,分别为0.94和0.98。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不符合《指引》规定的回购资格准入标准的债券不得新增入库。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不符合《指引》规定、已在质押库内的主体评级低于AA且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的债券,将分批逐步压缩清理。第一批拟压缩清理的债券(以- 2 -
  债券清单为准,见附件2),自2014年7月24日起,折扣系数取值将由现行的0.85下调至0.68(7月24日按本通知公布的折扣系数取值标准计算并公布折算率,7月28日适用)。后续压缩清理实施方案将另行通知。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9号)、《关于调整部分回购质押券折扣系数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24号)以及《关于调整部分回购质押券折扣系数取值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48号)同时废止。
  五、请各结算参与人及时做好相关调整,确保新老《指引》实施的顺利过渡。同时,应就《指引》修订内容变化充分开展投资者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防范和控制回购风险。
  特此通知。
  附件1: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版)
  附件2:拟下调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的债券清单

相关附件:
关于修订《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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