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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建[2014]6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厅
发文时间: 2014-6-6
实施时间: 2014-6-6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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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港航(务)局:
  为加强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支持内河水运发展,根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等文件精神,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了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6月6日
  浙江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50号公告)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61号),为规范我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的管理,促进内河运力结构调整和水运节能减排,提高船型标准化率和船闸通过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浙江籍经营范围在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包括:浙北内河航道网、钱塘江流域、杭甬运河)内,单壳液货危险品船拆解改造、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过闸小吨位船舶拆解、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拆解,以及建造符合国家发展方向的内河示范船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工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工作,并授权省港航管理局具体负责船型标准化实施工作的组织和督查。市、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船型标准化实施的具体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下达和拨付工作,并对补贴资金申请、发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规定期间内将船舶拆解、改造的船舶所有人和新建示范船的水路运输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
  第五条 对现有船舶拆解改造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担;新建示范船的补贴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财政可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增加补贴资金。
  第六条 补贴期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拆解的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申请补贴:
  (一)船舶种类为干散货船,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200总吨(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杭州三堡船闸等京杭运河干线船闸的过闸记录(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途经船闸的海事签证记录为准);
  (四)在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认可的船厂拆解。
  第八条 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的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1)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干货驳船为0.6。
  第九条 改造或拆解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申请补贴:
  (一)船舶种类为单壳化学品船或600载重吨(含)以上的单壳油船;
  (二)船舶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包括:浙北内河航道网、钱塘江流域、杭甬运河)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四)在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认可的船厂拆解,或按照现行船舶检验法规规范要求改造为双壳船(仅限船龄小于等于15年的单壳化学品船或6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单壳油船),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条 改造或拆解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的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拆解补贴
  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拆解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1)确定;船舶类型系数:液货危险品船为1.5。
  (二) 改造补贴
  单船补贴金额=单位吨位补贴额×船舶总吨
  其中:单位吨位补贴额为0.06万元/总吨;船舶总吨按改造前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对现有船舶进行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申请补贴:
  (一)船舶种类为2011年9月1日前建造的运输船舶,且船舶总吨位在400总吨及以上或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
  (二)船舶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包括:浙北内河航道网、钱塘江流域、杭甬运河)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四)改造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的要求;
  (五)按照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在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认可的船厂改造,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 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1.客船: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单位客位补贴额×船舶载客定额
  其中:补贴基数为9万元;单位客位补贴额为0.11万元/客位;船舶载客定额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2.货船:
  1000总吨以下单船补贴金额为3万元;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单船补贴金额为4万元;2000总吨及以上单船补贴金额为5万元。
  (二)加装生活污水贮存舱(柜)
  1000总吨以下单船补贴金额为1.5万元;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单船补贴金额为2万元;2000总吨及以上单船补贴金额为2.5万元。
  第十三条 拆解老旧运输船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申请补贴:
  (一)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包括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但无“京杭运河干线船闸过闸记录”且船舶总吨位在200总吨(含)以下的干散货船};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包括:浙北内河航道网、钱塘江流域、杭甬运河)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四)在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认可的船厂拆解。
  第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拆解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补贴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贴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船舶拆解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附2)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含多用途船、杂货船)为1.0,干货驳船为0.6,液货驳船为0.9,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推(拖)轮为1.5。
  第十五条 新建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申请补贴:
  (一)申请人具有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13号公告)、中国船级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建造规范(2013)》和《内河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政法[2013]759号)要求,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第十六条 新建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的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 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
  主机总功率300KW以下,单船补贴85万元;主机总功率300KW及以上至未满600KW,单船补贴105万元;主机总功率600KW及以上至未满1000KW,单船补贴120万元;主机总功率1000KW及以上,单船补贴140万元。
  (二)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
  主机总功率300KW以下,单船补贴63万元;主机总功率300KW及以上至未满600KW,单船补贴78万元;主机总功率600KW及以上至未满1000KW,单船补贴90万元;主机总功率1000KW及以上,单船补贴100万元。
  第十七条 新建高能效示范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准申请补贴:
  (一)申请人具有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13号公告)要求,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满足《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附3)的要求,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第十八条 新建高能效示范船的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单位吨位补贴额×船舶总吨×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单位吨位补贴额为0.03万元/总吨;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为1.5。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九条 新建示范船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不得重复申报,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二十条 拟申请补贴的船舶所有人(申请新建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补贴的,也可由水路运输经营者申请)应填写《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附4)或《新建内河示范船申请表》(附5),并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拆解改造船舶的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或者新建船舶的技术方案等材料,向其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新建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补贴的,还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的要求进行技术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申请,并同时提交评估意见。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核准的船舶方可开工建造。
  县级港航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并经初审后,应严格按补贴标准准确计算,填写《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金额计算表》(附4-1)或《新建内河示范船政府补贴资金金额计算表》(附5-1),并告知船舶所有人初审意见,船舶所有人无异议后,报送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市级港航管理机构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后,结合上一月每艘船舶的申请表及受理审核情况汇总表(附12),编制政府补贴资金明细表(附13)和汇总表(附14),于每月15日前以文件方式报送省港航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复核汇总后,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核准。
  第二十一条 补贴资金申请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核准后,由受理的县级港航管理机构与申请人签订船舶拆解改造或新建示范船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6、附7),协议书应当载明船舶拆解、改造、建造的方式、时间与地点、补贴标准及数额、补贴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书由省港航管理局负责统一印制发放。
  县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将签订完协议书的船舶名单、船舶所有人或水路运输经营者(即申请人)和船舶拟拆解、改造或建造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及时通知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并抄送市级港航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择优确定拆解、改造、建造的定点船舶修造厂,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船舶拆解或改造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船舶拆解后的残值收入归船舶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对船舶进行拆解、改造前,县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船检人员)现场监督拆解或改造,对实船进行测量,拍摄照片,编制船舶拆解进厂审验报告书(附8-1)或船舶改造证明书(附8-2),并通知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船舶的新建按照船检部门现有操作流程实施,并拍摄照片。拆解、改造和新建船舶的资料、证件、照片等,应建档留存。
  第二十五条 船舶拆解、改造或新建完工后,县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船检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编制《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附8)或《船舶建造完工报告书》(附9)。船舶属于改造的,应重新核发有关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营运证件。
  新建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的,还应提供经核准的《新建内河示范船申请表》(附5)、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新建内河示范船政府补贴申请表》(附10)和《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中要求的技术认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县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建立拆解、改造、建造船舶的相应档案,一船一档。
  第二十七条 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及标准,结合本年度各县(市、区)船舶拆解、改造和补贴资金支出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港航管理局报送下年度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11)。省港航管理局审核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下年度中央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省级补贴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根据对各地市补贴资金的核准情况,将中央预拨资金和省级补贴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市、县财政部门(附13、附14)。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港航管理机构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第二十九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并根据内河船型标准化政府补贴资金明细表(附13)、船舶拆解改造或新建完工报告书(附8、附9)、政府补贴资金审批和发放表(附15),发放给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
  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按月统计汇总(附16),于次月15日前报送省港航管理局。每年3月31日前向省港航管理局报送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省港航管理局汇总后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每年4月30日前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上年度中央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三十条 当年下达的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政策实施到期后,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要求,对该项资金统一进行清算。对于确已开工但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船舶建造的,经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港航管理局核查,上报交通运输部,经财政部审批后,资金清算日可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船舶修造厂拆解、改造、建造船舶的监督管理,对于借机抬高拆解改造价格或压低拆解船舶残值、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不能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者,可根据情节,按规定程序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关责任,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对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检查,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暂缓安排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应当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将符合本办法补贴范围的船舶相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由省港航管理局汇总后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在内河或干支流间从事短途运输的乡镇客渡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时间,并取整数(尾数不计)。实际船龄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
  2.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
  3.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
  4.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补贴申请表
  4-1.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金额计算表
  5.新建内河示范船申请表
  5-1.新建内河示范船政府补贴资金金额计算表
  6.内河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协议书
  7.新建内河示范船协议书
  8.船舶拆解改造完工报告书
  8-1.船舶拆解进厂审验报告书
  8-2.船舶改造证明书
  9.船舶新建完工报告书
  10.新建内河示范船政府补贴申请表
  11.( )年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中央补贴资金申请表
  12.船舶拆解改造新建申请受理、审核情况汇总表
  13. 20 年内河船型标准化政府补贴资金明细表(分市县下发)
  14. 20 年内河船型标准化政府补贴资金汇总表
  15.(船名)政府补贴资金审批和发放表
  16.(20 )年 月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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