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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
发文文号: 冀政[2014]7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6-24
实施时间: 2014-6-2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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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是资源型缺水最严重省份之一,水资源匮乏、用水浪费严重、水价未能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造成水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为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通过创新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高用水效率,遏制地下水超采,搞好生态修复,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绿色崛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思路目标
  (一)基本思路。本着谁使用谁付费、多用水高水价、浪费水受惩罚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治、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理顺比价关系,实现外来水和本地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新鲜水和再生水有机衔接、合理调配,切实管住工业用水、管好居民用水、促进农业节水,建立符合市场导向、有利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的水价形成机制和取用水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促进节约、高效利用的原则。发挥价格机制对水需求的调节作用,坚持有偿使用、谁使用谁付费、浪费水付高价,合理确定外调水、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等各类用水的比价关系,引导用户优先使用外调水、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地下水,鼓励开发利用非常规水。
  坚持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通过强化供水成本约束,科学制定用水价格,实现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
  坚持保障基本、节奖超罚的原则。居民基本用水价格保持相对较低水平,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优惠水价。积极推行农业用水节奖超罚、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工商企业和服务业用水超额累进加价,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坚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的原则。水价改革既要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又要兼顾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既要统筹规划、科学制定长期目标,又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加快建立符合市场导向、有利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的水价形成机制和取用水监管体系;在保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前提下,全省用水量基本保持微增,2017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19亿立方米左右,逐步实现用水方式的转变;以价格杠杆推动节约用水,全社会节水意识明显增强,逐步实现水资源高效利用和供需平衡,2017年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比2013年下降194%,农田灌溉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8;通过合理确定比价关系,外调水得到充分利用,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遏制,非常规水利用率大幅度提高,2017年全省地下水压采量39亿立方米,非常规水回用率达到30%左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左右。
  二、创新水价机制
  (一)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因地制宜、以工补农、优质优价、分类负担的原则,将非农业供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费用、合理盈利的水平,农业供水实行终端水价制度,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积极推行节奖超罚的农业水价模式。按照定额管理、节奖超罚、合理负担的原则,对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额加价”、“一提一补、全额返还”等水价管理模式,使节水灌溉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实行城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全省所有设市城市要在2015年3月底前全面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县城和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争取在2015年底前实行。按照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划分为一、二、三阶梯水价,级差按1∶15∶3的比例安排(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四)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超定额小于20%(含2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15倍征收;对超定额20%至40%(含4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2倍征收;对超定额40%以上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3倍征收。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城市非居民水价的5至10倍制定。
  (五)加大工业用水差别水价的实施力度。扩大差别水价加价行业范围,由现行的8个高耗能行业扩大到所有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淘汰类、限制类设备用水,适当提高加价标准。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要建立执行差别水价企业的纳入和退出机制,完善相关统计台账制度。
  (六)提高水资源费标准和收缴率。大幅提高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促进综合水价与外来水价格的平衡,将自备井水资源费标准提高到超过城市供水价格的水平,扩大城市供水企业利用地下水与利用地表水的水资源费价差幅度。加大地下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提高收缴率。在南水北调受水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全部关闭自备井;在地下水超采区,严禁新打机井;其他区域严格审批。
  (七)制定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价格政策。鼓励用户使用再生水、微咸水和矿井疏干水等非常规水源,对工业、洗车、市政环卫、城市绿化和环境用水等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源的,规定使用比例,达到规定比例的可适当减征或免征利用常规水的水资源费,使用比例越高减免幅度越大;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使用常规水部分实行加价。
  (八)严格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强化对自备井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提高收缴率,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提高污水处理水平,最大限度弥补常规水供水缺口,促进水的循环利用。
  (九)下放水价管理权限。为调动各地以水价促节水的积极性,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中型及跨县(市)小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下放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下放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工业用水差别水价的管理权限下放到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和扩权县(市)政府。鼓励各市、县(市、区)探索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强化对中小水库的维护管养。
  (十)科学制定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科学测算配套工程水价,最大限度降低供水价格。在此基础上,实行入水厂水价全省统一,平衡各市用水成本;实行同区同质同价,有机衔接引江水与本地水;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政策,确保南水北调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十一)适时提高城市供水价格。通过提高基本水价、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措施,使城市综合水价与南水北调水价接轨;在南水北调通水之前先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优化综合水价结构,综合考虑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分类合理确定城市供水价格。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价改革和节水事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把推进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确保责任到人、政策到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水价改革、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水价改革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认真组织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搞好政策衔接。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加强水价改革与涉农政策、涉企政策、价格政策、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的有机衔接,特别是对农业水价改革要科学设计、强化监督,确保农业收益不降低、农民负担不增加。同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通过采取减免水费、给予优惠水量等措施,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水价调整而降低。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履责尽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研究和综合协调,准确把握水价改革的力度和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工作。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水价补贴政策,积极支持水价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改造,强化建成设施运行管理,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的调度和配置,积极推进供水价格改革,足额征收水费、水资源费。
  (四)加强舆论引导。省、市主要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水价改革和节约用水的重大意义、水价改革的积极效应、节约用水的生活方式,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把节约用水变成全民的自觉行动。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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