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评估估价 > 资产评估法规 > 人员管理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河南省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评协[2014]24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14-6-24
实施时间: 2014-6-24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20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南阳市资产评估协会、各培养基地(高校)、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评协《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规划》,加强我省资产评估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河南省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省资产评估协会委托中央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分实用人才、储备人才两个班(各30名)进行行业高端人才培养。现将有关考试选拔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考试:
  1. 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及学习能力等综合素质;
  2. 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在评估机构担任项目经理及以上职务或业务骨干;
  3.取得资产评估执业证书且在评估机构执业。(实用人才5年、储备人才2年以上);
  4.实用人才年龄在50周岁以下、储备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除个人自愿申请外,各资产评估机构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本机构符合条件的评估师参加培养选拔。
  二、选拔程序
  行业高端人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拔,实行个人申请与机构推荐,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选拔方式。选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申请者按要求填写《河南省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考试报名表》有关内容,连同报名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河南省评协,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参加笔试。
  2.选拔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总成绩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确定,即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三、报名程序
  实用人才委托中央财经大学;储备人才委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申请者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报考,并在申请表中注明是否同意调剂。
  报名时间:请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即日起填写报名表(见附件)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于7月2日-15日办理报名现场确认手续,报名人员需持加盖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公章的报名表、身份证、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英语水平等级证书、学历及学位证书。以上证书和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确认合格后视为报名成功,获得参加考试资格。
  现场确认地点: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部。
  四、培养方式
  培养周期为两年,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两个部分,培训时间原则上利用节假日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为每月4天,培训地点以郑州为主(以入校后通知为准)。
  五、学习费用
  培训费为30000元/人,由省评协支付;食宿、交通等其他费用由所在机构与本人商定支付。
  六、培养结果
  学员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由委托高校颁发相应证书。
  省评协将根据学员在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工作表现和行业贡献,授予河南省评估行业高端人才证书,作为推荐中评协高级会员荣誉的重要依据,列入其所在机构综合评价加分因素。
  七、联系方式:
  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会员部
  电话:65739617
  联系人:秦琴
  附件:河南省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选拔报名表
  2014年6月24日

相关附件:
河南省资产评估行业高端人才选拔报名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安 皖注协[2021]56 2021/12/23
关于印发2016级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录取名单的通知 中税协秘发[201 2016/6/21
关于做好选拔2018年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工作的通 中税协秘发[201 2018/5/10
山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山西省资产评估行业2023年高 晋评协[2023]37 2023/9/11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高 晋会协[2021]80 2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