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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企[2014]5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6-5
实施时间: 2014-6-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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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2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凡符合办法规定条件,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报废更新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的上海市船舶所有人,可以在本市申请补助资金。
  二、申请材料
  (一)船舶所有人拆解船舶(包括本市及非本市船舶所有人)
  1.《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申请表》(附表2,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运输许可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5.《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本市船舶所有人拆解船舶后新建
  1.《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4,一式四份);
  2.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表3)复印件;
  4.与船舶制造企业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入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在船舶拆解后已经领取了50%补助资金的,提供领取50%补助资金的证明;船舶拆解后未领取补助资金、新建船舶后一次性领取全部资金的,还应当提供船舶注销登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书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注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与上海船舶制造企业签订新造船合同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备案。
  三、申请及审核流程
  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进行拆解前,应持相应材料提出申请。持《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的向市交通委申请,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向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处”)申请。
  受理部门依照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交通委核准拆船。
  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在本市定点船厂(上海新华钢铁有限公司)拆解船舶的,市航务处会同拆船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船舶所有人按规定办理相关船舶注销手续。
  船舶拆解完工后,市航务处会同拆船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在外省市定点船厂拆解船舶的,应向拆船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现场监管申请。
  船舶所有人完成船舶拆解后申请补助资金的,还应提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原件和加盖“废钢船”字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船舶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注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受理部门应专卷保存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四、补贴发放流程
  船舶拆解完毕后,受理部门将补贴申请人的《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申请表》、《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交市交通委审核,市交通委将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直接将补贴款划拨至船舶所有人账户。
  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半年拨付一次,每年6月30日、12月20日前拨付至船舶所有人账户。
  五、补贴资金的管理
  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规定的补助范围及标准,结合本地、本单位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预拨次年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附件:1.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船龄系数表;
  2.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申请表;
  3.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4.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
  5.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24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6月5日

相关附件:
沪财企[2014]55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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