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5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6-13
实施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9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运行情况,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中有关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补充明确如下: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二、境内的单位可持上述证书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