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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农[2007]24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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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州市财政局、农业(畜牧)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2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是中央财政为了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机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二、各项目县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抓好监督管理,与其他支持生猪生产的资金形成合力,管理好、使用好奖励资金,确保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落实到位。
  三、州(市)县财政、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建立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共同研究和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精心组织,确保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四、州(市)财政在收到省级财政下拨的奖励资金后,须及时拨付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在收到省级下达资金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县级农业(畜牧)部门按照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实施方案,以财政、农业部门逐级联文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待省财政厅、农业厅批准实施方案后,即可启动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扶持范围、扶持对象、扶持标准、资金使用方向,预期效益等,其中:对单个养殖场(户)和小区扶持资金超过30万的,应制定奖励资金详细使用计划。
  五、州(市)县财政、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奖励资金的,要严肃查处,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奖励资金的使用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要求,实行公示制度,对所扶持的规模户(场)和小区名单要张榜公布,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州(市)财政、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到乡、到村和到户(场)进行抽查,走访生猪养殖户,了解资金到位和农民受益情况,认真听取扶持农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完善工作思路,督促项目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七、州(市)县农业(畜牧)部门要做好生猪生产形势分析预警,认真核实生猪生产情况,开展生猪生产情况统计和调研,客观、真实反映生猪生产发展现状,正确引导生产和消费,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八、州(市)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建立生猪调出大县动态管理制度。确定固定监测点,建立生猪生产定点监测制度。每个县按养殖量的大小,从高、中、低发展水平中分别选取1个村,共3个村作为全国生猪生产固定观察村;每个村按养殖规模大、中、小不同水平分别选取1户,共3户养猪户作为定点观察农户。县级农业(畜牧)部门要落实专人,落实责任,认真做好调查报表的填报,于每月3日前汇总调查数据上报省农业厅。
  九、州(市)县财政、农业(畜牧)部门要注重宣传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典型经验、工作成效、群众反应,以简报、信息等多种形式,及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十、州(市)县财政、农业(畜牧)部门要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扶持效果、生猪生产发展和猪肉市场供应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将在申报下一年度奖励资金前,对上一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资金就位及使用情况,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奖励政策实施效果、生猪生产发展及生猪调出等情况。对落实政策不力或不按要求落实政策的,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十一、州(市)县财政、农业(畜牧)部门要主动邀请当地监察、审计部门参与,实施全过程监管,做好监督工作。为便于人民群众监督,各级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将举报电话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备案。省级的监督举报电话为0871-5749403、5749511。
  十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管理规定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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