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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5-8-26
实施时间: 2005-8-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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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以工业理念谋划农业,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财政支农资金投入逐年增加,资金监督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有力地支持了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和贫困地区加快脱贫步伐。但是,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中,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财政支农资金,虚报冒领,会计核算不规范,拉用支农资金平衡预算,甚至擅自改变用途,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损失、浪费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党和政府“三农”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严重影响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发挥,严重影响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切实发挥财政支农资金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一)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三农”政策的要求。加强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繁荣和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实现农业产业化,增加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都需要大量财政资金支持。因此,管好用好财政支农资金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三农”政策,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云南是以农业为主的省份,全省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77%。农业基础设施脆弱,高稳产农田面积只占全省耕地面积的45%左右,水利化程度35%,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5个百分点。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63.5%,仅占省内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1%。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基础在农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民。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全省的现代化,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省的小康。要通过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管,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资金保障。
  (三)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管是推进依法理财的要求。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监督检查、效益评价进行全过程的有效监控,确保财政支农资金专款专用,增强资金使用管理的透明度,便于各级人大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使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经轨道。
  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切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三农”政策,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到广大农村。
  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各级政府的职责
  1.依法安排落实本级预算中的农业和农村支出。督促有关部门确保上级下达的和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支农资金在规定时限内下拨到位。
  2.协调整合支农资金,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使用支农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3.对财政、审计、农口等部门在支农资金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加强对支农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完成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五)各级农口主管部门的职责
  1、做好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提出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
  2、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和机制,加强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本部门预算中支农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负责。
  3、加强项目监管,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并发挥应有的效益。
  4、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下一级对口部门支农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挤占、挪用、滞留、截留专项资金,避免资金损失浪费,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报反映。
  (六)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1、依法安排落实本级预算中的支农支出,确保达到规定的增长率。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提出本级支农资金安排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决策。
  2、确保同级预算安排和上级补助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积极配合主管部门落实项目计划,按规定要求确保支出进度。
  4、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和下一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并向上级对口部门的和同级政府汇报反映。
  (七)各级审计部门的职责
  1、监督支农资金预算安排和到位情况,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2、对支农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年度审计,作出审计决定。
  3、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
  (八)各级监察部门的职责
  负责对违反支农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与各州、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签订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责任状》,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狠抓落实,努力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三、积极开展财政支农资金专项检查
  (九)建立经常性的财政支农资金专项检查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的财政支农资金专项检查,部门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深入项目实地,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督促基层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改革财政支农资金支付方式
  (十)探索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直接支付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财政支农资金直接支付制度,保证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发放到农户,确保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充实管理人员,改善管理条件。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建立财政支农资金支付机构,财政安排的支农资金不再拨付到有关主管部门,由支付机构直接拨付到有关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户。逐步推行报账制管理,加快支付进度,保证资金来源运行安全,发挥使用效益。
  五、推行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公告和公示制度
  (十一)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的公告和公示制度。目前重点是县、乡两级,要把财政支农资金的安排、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公告和公示,并列为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随着管理的不断加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告和公示制度,通过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对财政支农资金扶持项目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
  六、建立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
  (十二)通过建立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通过建立绩效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对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有效监测和科学评价,客观真实地反映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结果向当地群众和社会公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水平。
  七、严格执法和责任追究
  (十三)严格查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严格执法,按照《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审计、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且未按审计、检查决定纠正、整改的地区和部门,除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支农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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