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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云南省退耕还林由补粮食改为直接补现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农[2004]11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7-9
实施时间: 2004-7-9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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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30号)精神,做好退耕还林由补粮食改为直接补现金的有关政策兑现和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退耕还林由补粮食改为直接补现金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林业厅。
  附件:《云南省退耕还林由补粮食改为直接补现金管理办法》
  二○○四年七月九日
  云南省退耕还林由补粮食改为直接补现金管理办法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30号)和财政部《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2〕156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原则
  1、退耕还林粮食直接补贴现金,是指按照退耕还林政策规定,将应补助退耕农户的粮食折算为现金直接补贴给退耕农户(以下简称粮食折现补贴)。
  2、粮食折现补贴的原则是: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农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和年限不变;坚持有利于调动退耕农户积极性,保证退耕还林质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退耕农户利益,增加退耕农户收入的原则;有利于推进粮食市场化改革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简便易行的原则。
  二、补贴的范围与对象
  3、补贴范围是:2000年开展退耕还林试点工作以来,纳入中央下达我省的退耕还林计划,并按省下达任务实施退耕还林的县(市、区)。
  4、补贴对象:具体实施退耕还林的农户。
  三、补贴的依据与标准
  5、以退耕农户在退耕计划内的实际退耕面积为计算补贴的依据。
  6、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240元(按退耕还林每亩供应粮食150公斤,每公斤中央承担的粮食补助款1.4元和省财政负担的粮食调运费0.20元计算)。
  7、退耕农户应享受的补贴金额为纳入退耕还林计划,并经验收合格的退耕地面积乘以补贴标准。
  8、退耕还林实行粮食折现补助后,个别退耕户因口粮确有困难需要粮食的,由县级审定后组织粮源继续补助粮食,所需资金在省补助各地的退耕还林粮食折现补助总额内开支,如果由于粮价上涨不足部分由州(市)、县解决。
  9、以前年度应兑现的粮食仍按原办法执行,即:2000—2003年度计划任务在2004年以前应兑未兑部分仍按原办法供应粮食。
  四、补贴资金的筹措与运行
  10、退耕还林粮食折现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承担的每亩210元的粮食补助款和省财政承担的每亩30元粮食调运费。
  11、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分别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退耕还林粮食折现补助资金”专户,管理退耕还林直补资金。
  12、直补资金的拨付。中央负担的粮食补助资金,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负担的调粮运费,由省财政拨付到州(市)级“退耕还林粮食折现补助资金”专户,州(市)财政局再下拨到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县财政部门所开设的“退耕还林粮食折现补助资金”专户。
  五、补贴资金的兑付与监管
  13、退耕还林直接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林业部门提供的经检查验收合格的退耕面积,确定补贴资金数额,按照已经实施的每亩补助20元的现金补助兑付程序和办法一并兑付到退耕农户。
  14、实施退耕还林的第一年,补贴资金可分两次兑付。退耕农户在完成造林整地或确定退耕还林并已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经县级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确实停耕的,先兑付50%;在退耕还林造林质量验收合格后兑付其余的50%。历年退耕面积的粮食折现和现金补助,经县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可一次性兑付。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块,要组织群众及时补植补造,落实管护措施,加强幼林抚育,确保退耕还林质量。粮食折现补贴的发放,必须实行按户建卡制(登记卡、检查验收卡),退耕户凭卡和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补助。
  15、粮食折现补贴必须直接兑付到退耕农户,不得集体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16、粮食折现补贴的兑付必须实行公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发放补贴的部门必须对每个退耕农户的退耕地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17、县以上各级财政、林业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补贴资金的安全和专项用于对退耕农户的补助,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要严防虚报帽领,杜绝贪污。要组织专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要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林业和审计部门报告,及时纠正,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发放给退耕农户。对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核实,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8、县级财政、林业部门要建立退耕还林粮食折现补贴发放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图表等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并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管理,以便查询。
  19、各州(市)财政局、林业局务必在每月结束后的10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上报《云南省 州(市)退耕还林粮食折现补贴和现金补助兑付情况表》(附后)。年终由财政部门逐级向省财政厅报送决算。
  20、各州(市)、县要根据本办法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
  2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2、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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