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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第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发[2014]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6-20
实施时间: 2014-6-20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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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要求,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现决定在第一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变更税务登记表》等12个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详见附件)。各分局应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原则上不得设计和使用分局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式样(第二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20日

相关附件:
取消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式样(第二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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