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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河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豫地税发[2014]7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6-13
实施时间: 2014-6-13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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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
  今年以来,我省经济总体运行平稳,稳中有进,但部分指标增速有所回落,个别传统工业行业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经济增长动能偏弱,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为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一季度全省经济运行情况和近期重点经济工作建议〉的通知》(豫办[2014]13号)要求各地各部门转变作风,提升效能,集中精力抓好重点工作落实。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确保完成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各项地税工作目标任务,促进税收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协调运行,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经省局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组织收入,为河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针对当前经济运行存在下行压力、税收减收因素较多的形势,各级地税机关要站在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意义,正视困难,增强信心,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强化征管,堵漏增收,确保完成全年税收收入任务,为河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要加强税收分析,认真查找征管薄弱环节,分税种、分管理事项研究堵漏增收措施,逐步形成加强征管长效机制。要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运行走势,加强重点税源企业和征管薄弱环节管理,把经济发展成果充分转化为税收收入。要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的作用,积极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大力实施管理创新,把该收的税收上来。要加强部门配合,完善协作机制,搞好综合治税。要强化税务稽查,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要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不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面临多大压力,都要坚持依法征税,坚决防止和纠正任何收“过头税”等虚增收入的行为,提高税收收入质量。
  二、积极落实税收政策,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民生改善
  (一)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
  对产业集聚区内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现代物流企业、服务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企业科技创新,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支持产业集聚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动力;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给予优惠,支持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促进生产要素和优势资源向产业集聚区流动。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豫地税发[2014]34号)要求,把支持航空港的税收政策落实到位,管理措施实施到位。
  (二)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车船税;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通过政策落实,不断改善广大农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改善农民市民化的保障措施,增强农民的保障程度,使农民切实感受到城镇化政策给农村、给农民带来的巨大利益。
  (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要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增强小微企业竞争能力。
  (四)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
  要按照4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安置残疾人就业方面,按实际安置人数,减征营业税;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出租房产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对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给予税收扶持政策。要利用政策扶持,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
  (五)支持“三农”发展
  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村居民、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减免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要把惠民的税收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直接服务“三农”发展。
  为促进金融服务“三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认真执行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政策。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中国农业银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农牧保险项目免征营业税,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90%比例减计收入。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要通过政策实施,让更多的信贷资金注入“三农”,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农村金融与“三农”共赢发展。
  三、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纳税人办税环境
  (一)公开并认真执行行政审批清单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对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梳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结合地税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要改革管理方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
  (二)提高办税服务效率
  按照提速宣传咨询、提速登记办理、提速发票领用、提速多元办税、提速涉税审批、提速投诉处理“六提速”的要求,全面优化办税服务,让纳税人办税更方便、更快捷、更满意。在办税前着力加强税收宣传、纳税咨询辅导工作,提高税收政策发布的及时性、政策解读的统一性、咨询答复的确定性。在办税中切实提高办理税务登记、领用发票等方面工作效率,为纳税人提供多种办税方式。在办税后全力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供多种投诉渠道,缩短投诉受理及处理时限。
  (三)推行首问负责制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要求,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对于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将纳税人指引到涉税业务对应的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指定承办人,该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首问责任人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应联系本部门负责人予以明确;确实无法明确承办部门的,由本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室或纳税服务部门指定承办部门,并由该部门承接首问责任,切实解决税务系统在落实首问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首问责任不明确、办理流程不规范、后台支撑不到位等问题,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员。
  (四)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按照“三减轻”的要求,减轻资料报送负担,减轻表单填写负担,减轻税务检查负担。对各种资料报送、表证单书、检查评估等进行一次“大清理”,真正摸清底数。坚持既方便纳税人又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逐项进行分析评估,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合并的一律合并,能简化的尽量简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5月1日发布的公告要求,取消税务登记验证申请表、税务登记换证申请表等15个纳税人填报使用的涉税文书报表,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要求,切实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问题,既把放权减负执行到位,又把该管的事项管到位,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
  (五)公开执法权力清单
  实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开展清权、确权、晒权活动,全面清理、逐项确认、分步明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和执法督察,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六)部门联动协税护税
  要加强与工商、国税等部门协作,强化数据分析监控,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将纳税人因政策理解或操作失误可能造成的涉税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建立政府主导、税务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护税协税体系,多渠道获取涉税信息,利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外的第三方信息服务税收征管,减少对纳税人的打扰。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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