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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长政发[2014]20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5-29
实施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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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以下称园区)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首批国家广告产业园区。为加快园区建设和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从产业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扶持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统计登记,且无违法经营纪录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告、文化、创意企业。扶持资金列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二)广告企业的引进、扶持;
  (三)公共服务平台、要素交易平台建设、运营;
  (四)广告创意产业研发和创新行为;
  (五)广告人才培养;
  (六)广告产业交流活动;
  (七)公益广告的扶持、推广;
  (八)企业的各类奖励、补助、贴租、贴息等。
  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导战略投资者入园发展,推动现代广告企业集聚发展,着力培育新兴广告产业集群。新开办的广告企业,优先安排在园区落户。对发展市场前景广阔、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三、扶持企业做优做强。对获得中国一级、二级广告企业称号的企业,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类奖项的作品,由园区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对落户园区并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长政发[2012]34号)予以扶持。
  四、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园区广告企业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为广告企业研发创新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五、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园区公共服务平台、要素交易平台,支持各类文化和广告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六、支持行业组织发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以帮助企业提升品牌、宣传推介、融资交易、开拓市场、促进贸易为目的,组织团体展览、展示活动。支持广告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在园区举办产业发展研讨会、推介会、论坛和行业竞赛等交流活动。
  七、优化发展环境。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房屋归属合法安全使用的文件、材料,可视为办公场所证明;允许入园企业跨业经营。建立入园企业行政许可登记“绿色通道”,推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支持园区按照规范在园区范围内设置部分广告位,用于园区形象展示和骨干企业推介。
  八、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天心区人民政府、长沙(国家)广告产业园另行制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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