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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立项的函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4]106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6-9
实施时间: 2014-6-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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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水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立项的函》(京水务财函〔2014〕3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规定,同意你局及区县水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级收费项目名称“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收费编码:164007),下设二级收费项目名称“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编码:164007001)。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其中:10%上缴中央财政,具体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1款76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
  上述收费项目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具体文件另行下发。
  四、你局及区县水务部门应到市及区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你局及区县水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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