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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金[2014]3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6-19
实施时间: 2014-6-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6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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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金融办:
  为促进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有效运作,加强资金管理,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有效运作,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24号)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 亿元人民币,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分年度安排。
  第三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金融办根据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策,在符合以下条件后向财政厅提出使用资金的申请:
  (一)引导基金管理模式和委托管理机构已确定;
  (二)引导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引导基金参股投资;
  (三)拟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已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引导基金理事会授权的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已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五)除引导基金外,其它出资人的出资资金已全额到位。
  第五条 自治区金融办提出使用资金申请时,应向财政厅提供以下材料:
  (一)引导基金理事会管理授权书或委托管理协议(复印件);
  (二)引导基金理事会作出投资决策的会议纪要;
  (三)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复印件);
  (四)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含发起人、出资人、管理机构、资金托管等内容;
  (五)除引导基金外,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其它出资人将出资资金拨付到创业投资企业开设的参股基金账户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六)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资金托管账户信息。
  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第六条 财政厅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按照国库支付管理规定将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至自治区金融办提供的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开设的资金托管账户。
  第七条 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在收到引导基金出资资金后3个工作日之内,按规定拨付至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开设的参股基金账户。
  第四章 资金退出和收回管理
  第八条 引导基金参与国家创业投资项目时,退出方式和收益分配,若国家有政策规定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若国家无政策规定的,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决策。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参与国家创业投资项目以外的项目时,按以下程序退出:
  (一)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根据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基金企业运行情况提出引导基金退出方案,交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报引导基金理事会审议决定;
  (二)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应在引导基金理事会作出退出决策后30个工作日内将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和收益收回;
  (三)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在收到退出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上缴自治区国库。其中,收益作为财政收入,原始出资额冲减当年财政支出;
  (四)在引导基金收益全额入库后,自治区财政核定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的管理奖励金额,并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引导基金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进行管理。管理费由自治区金融办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管理时,管理费按实际受托管理引导基金金额的1%予以核定,并按年支付,当年年初支付上年。引导基金日常运转所需的评估费、审计费、法律咨询费、专家评审费、媒体公示费在管理费中列支。引导基金设立独立事业法人管理时,管理费列入部门预算,按规定标准核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实时监督。按季度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对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评估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厅、自治区金融办负责对引导基金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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