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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03]13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9-28
实施时间: 2003-9-2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4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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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物价局、建设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03]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除了贯彻执行《通知》有关取消我省涉及建筑企业的报建费及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费规定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不再向建筑企业收取治安联防费。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规定,不得越权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或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国家明令公布取消涉及建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三、各市、县(区)要对涉及建筑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检查,凡属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和搭车收费。对土地招标和建筑工程招投标收费、勘察设计收费、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依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和省物价局等规定进行清理检查。
  四 、各地级以上市应于10月15日前将对本地区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情况及对哪些收费项目需要归并、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建议一式三份报省财政厅,以便省财政厅汇总后会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
  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将于10月下旬联合组成检查组对省内部分市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建设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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