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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实行中央与省级分成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2003]6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3-9-18
实施时间: 2003-9-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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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有关收费中央与地方比例分成的函》(国质检科函[2003]44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管理体制的规定,同意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实行中央和省级分成。即:(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包括证书工本费和技术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82号)的规定,收费标准为每家单位108元,下同),作为中央财政预算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二)省及省以下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包括证书工本费和技术服务费,实行中央与省级分成。其中:30元作为中央财政预算收入,上缴中央国库;78元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财政预算收入,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库。(三)省及省以下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收取的IC卡工本费(按照发改价格[2003]82号文件的规定,收费标准为每卡40元),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财政预算收入,全额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库。
  二、上缴中央财政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缴库。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财政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的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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