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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04]13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4-7-26
实施时间: 2004-7-2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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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号,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原则上由当地财政部门委托银行代收款。对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40%上交中央部分,缴库办法按《复函》有关规定执行;该费60%地方留成部分,应就地缴入当地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市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填“市本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国库名称;预算科目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0款“公安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核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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