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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04]19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10-26
实施时间: 2004-10-2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6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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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自治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财综[2004]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个人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统一减免30%,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统一减免20%。减免时间一年,从2004年11月起至2005年10月止。
  二、治安联防费暂时予以保留。
  广东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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